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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水平法治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前不久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多方面显著优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将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为坚强的保障。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扎扎实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稳步推进民营经济促进立法,健全从中央到地方协调一致的民企保障法治体系。我国民营经济经历了快速增长,但依然存在市场准入障碍、配套保障措施不健全、融资困难等难题。在此背景下,健全民营经济促进立法显得尤为重要。在中央层面,应推动民营经济促进法尽快出台,优化相关条款细节,夯实该法在民营企业保障法治系统中的基石性地位。在地方层面,要对等开展民营企业保障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与实施,确保中央与地方一致行动、协调配套,共同推进民企治理法治体系的完善。
健全和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妨碍民企运营的政策措施。严格落实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评估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对于任何限制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民营企业商品要素自由流动、提高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干扰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政策措施,要予以系统清理和修正,在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中夯实对民营企业的保护。
强化保护民企人身权财产权,塑造多类型经营主体平等保护的市场环境。尽早制定“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尽快出台跨区域刑事案件联合工作机制,系统性根治涉企趋利性执法。
既包容创新,又审慎执法,在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中发扬企业家精神。严格树立和依循“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对待经济领域中初次崭露头角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要足够宽容,依照包容鼓励创新的理念,通过民企创新鼓励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实体经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发展。与此同时,还应坚持树立和守护底线思维,坚持民营企业要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运行,而非纵容资本野蛮生长、无序竞争。对于那些竞争失当、侵犯消费者权益、诱发系统性风险的民营企业经营活动,应当及时给予严肃审慎的惩戒,以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公正、安全、规范化的统一市场秩序。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经济学院院长 方洁)
编辑:薛海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