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部分水利工程难以避让基本农田,用地无统一标准。建议:一、分类优化水利工程用地审批。对直接新增或改善耕地灌溉条件的水利工程,允许以承诺制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一定宽度以下(如5米)的渠道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对无需开展可行性研究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在批复后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需开展可行性研究的大中型项目,在获得用地预审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二、分类建立水利工程用地控制指标,足额计列水利工程占用耕地补充费用。三、用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指导水利工程选址。
编辑:孙智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