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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无效,“卷款跑路”重罚!

最高人民法院“四箭齐发”治理预付式消费乱象

2025年04月17日 09:36  |  作者:徐艳红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分享到: 

近日,某媒体报道,上海一家799元一位的海鲜自助餐厅卷款跑路了。大概有100多人卡内充值的钱未退,有人卡内还有5万多元未消费。近年来,健身房、美发店、教育培训机构等预付式消费领域商家频频出现跑路现象,继而产生大量纠纷。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了《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中有哪些消费者重点关注的法律知识?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时要注意哪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窦刚贵和湖北省荆州市政协委员、长江大学湖北省域基层治理研究中心教授杨春磊。

001A(7018357)-20250417092716

图/田福良

预付费式消费领域的“五大风险”

第一种风险是商家恶意跑路欺诈。窦刚贵说,群众对商家“卷款跑路”痛恨不已。如北京某健身机构收取了300多名会员的预付款后突然闭店,法院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主犯获刑11年。

第二种风险是格式条款显失公平。这种情况往往‌是商家利用优势地位,订立对自己明显有重大利益的合同条款,导致消费者明显不利。比如,上海某早教机构打电话告知消费者课程剩余有效期还有392天,如未在有效期内上完课,剩余课程将作废,因合同约定“余额过期作废”,消费者对该条款约定不满遂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令退还剩余费用2.8万元。

第三种风险是服务质量缩水造成违约。如广州某健身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私教服务合同一案,案涉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频繁更换教练,致使消费者无法享受稳定持续的私教服务,导致消费者的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遂起诉请求解除合同。

第四种风险是退费机制障碍重重。窦刚贵以杭州某培训机构在合同中设置了“需提供三甲医院证明”等不合理退费条件一案为例,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涉案培训合同中关于退费条件的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且没有证据证明培训机构向消费者就该条款内容进行明示、提醒,法院因此确认该条款无效。

第五种风险是商家以虚假材料恶意注销公司。例如,某瑜伽店闭店时,还有约200名会员的近40万元预付款未消费。刘某是该店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薛某多次在朋友圈发布“高价收购经营不善店铺会员”“帮助消耗负债”等信息,自称提供中介服务,收取服务费用。刘某将该店股权全部转让给了薛某。次日,薛某变更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仅半个月后,薛某申请注销该公司,注销材料显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的四大亮点

此次发布的《解释》可以说是亮点多多,杨春磊总结为四个方面。

亮点一是明晰法律适用,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解释》明确了预付式消费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多个生活消费领域的适用,为消费者在这些领域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排除一次性接收商品或接受服务以及多用途预付卡产生的纠纷等情形,避免规则适用泛化,从而清晰界定司法管辖权边界,防止消费者因规则模糊而维权无门。

《解释》还采取了穿透式责任认定模式,堵住责任推诿漏洞。比如,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应依法承担责任。这解决了经营者“名实不符”情况下的责任主体认定问题,防止经营者“金蝉脱壳”。同时,商场场地出租者需履行形式审查义务,如果失职,则应适当承担连带责任,从而确保消费者更容易确定全部的责任承担主体。

‌《解释》还厘清了如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格式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并认定无效,禁止通过争议解决条款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削弱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剥夺消费者权益的能力,旨在维护消费者的合同自由和公平。

亮点二是增强消费者权利,促进消费公平。杨春磊说,《解释》规定了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经营者即可生效,但同时也规制了以债权转让的名义滥用权利的行为。比如:消费者在健身房办理了健身年卡,使用半年后因工作调动不得不将健身卡半年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人。该转让行为属于债权转让,消费者谈妥后,只需告知经营者即可产生约束力,无须征得同意。但是,如果消费者健身卡转给多人使用,则经营者有权主张该转让行为不发生效力。这一规定既保障消费者权利行使的灵活性,又通过规则约束防止消费者权利滥用,兼顾消费者与经营者利益的动态平衡。

如果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费次数的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此外,《解释》还明确,消费者若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杨春磊表示,这是以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础,通过赋予消费者法定解除权、引入情势变更规则,既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避免机械适用合同条款导致不公,又通过条件限制防止权利滥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网络购物可享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此次《解释》也做出了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7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规定。杨春磊认为,这是旨在帮助了消费者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也规制了商家过度劝诱、欺诈营销等机会主义行为,有利于平衡经营者自主经营权与消费者选择权,降低消费者的试错成本。

亮点三是细化了赔偿和退款规则,确保消费者获得实质救济。《解释》对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等情况下的赔偿损失责任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消费者应当赔偿的合理费用,防止经营者通过虚增成本逃避退款义务,保护消费者免受“套路式、劝诱式”营销之害。杨春磊举例详细说明了《解释》中的退款规则,比如前述的健身房场景,消费者用卡半年后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剩余预付款,但经营者声称“销售提成800元”须扣除。依据《解释》,该费用不属于合理成本。‌

关于退款金额计算、退款利率确定等,《解释》区分了消费者原因和非消费者原因,且分别作出详细规定,根据消费者是否存在过错,采取差异化的价款计算规则。非过错方可享受优惠计价,过错方则需按原价承担,体现责任与后果的匹配。杨春磊仍以办健身卡为例,会员卡一般分为次卡、季卡、月卡、半年卡和年卡几种,如果年卡原价2400元,实际购卡打八折,为1920元。若是经营者原因导致会员半年后退卡,退款计算方法为:按消费者实际支付款项扣掉半年费用,即退款960元。若是由于消费者自身原因要求退卡,退款计算方法为:已消费半年费用每月200元共1200元,应退金额为1920元-1200元=720元,此种情况,消费者需承担原价差额损失。这样,既能防止经营者滥用优惠条款克扣退款,也可避免消费者随意违约导致经营风险。

亮点四是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解释》明确了商家‘卷款跑路’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惩罚性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严肃追责打击遏制该行为。”杨春磊说。因为,在“卷款跑路”等恶意违约场景中,仅返还预付款难以弥补消费者损失。惩罚性赔偿通过增加违法成本,实现“补偿﹢惩罚”双重功能,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惩罚经营者欺诈行为的立法精神。对涉嫌犯罪行为的刑事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落实了民事赔偿与刑事追责的衔接机制,进一步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法律震慑。‌

《解释》还规定了经营者控制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时的法律后果,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倒逼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起到预防纠纷和威慑违法的作用,体现了法治的预防性价值。杨春磊表示,《解释》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中“证据提交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倾斜保护原则”以及民法典的诚信原则相呼应,共同构成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网络,其背后折射出“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通过法律技术手段实现社会实质公平。

建议出台《预付式消费管理条例》

《解释》有效规制了预付式消费领域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从而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如何进一步完善预付式消费法律法规,窦刚贵建议,从立法层面,可构建专项法律体系,推动《预付式消费管理条例》出台,整合散见于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各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条例的规则,明确预付资金监管、合同解除权、经营者准入等核心制度。也可以参考国际经验,如日本《预付式证票规制法》要求经营者缴纳保证金,新加坡设立预付信托账户制度。

另外,可引入分级分类管理,按预付金额(如5000元以下/以上)、行业风险(如教育、健身高风险行业)设定差异化监管标准,强制大额预付资金第三方存管。可推广资金存管与保险机制,强制高风险行业经营者将预付资金的 40%-60%存入银行托管账户,或购买履约保证保险(如北京教培行业资金存管试点)。

从监管层面来看,建议强化全流程治理。可建立全国预付式消费监管平台,由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实现预付商户备案、资金流向监控、风险预警等功能。实施“黑名单”联合惩戒,对恶意跑路、虚假宣传的经营者,纳入信用中国系统,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新企业注册。(记者 徐艳红

编辑:钱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