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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魏青松: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条件已经成熟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提出“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诉讼规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2月6日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特别程序法”。
知识产权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相比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在案件管辖、证据规则和事实查明机制、裁判方式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为解决知识产权司法实践面临的问题,需要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而制定特别程序法的相应基础已具备,条件也已经成熟。
长期案件审理奠定坚实实践基础。2024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近53万件(其中一审47.99万件),审结54万余件(其中一审49.41万件),结案数、审限内结案率平稳上升。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建立了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技术鉴定人员、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活动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增强技术事实认定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在相关实践的基础上,2018年最高法重点课题《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研究》已于2020年结项,为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制定打下良好基础。
专业化审判体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揭牌成立,审理全国范围内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北京、上海、广州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江苏南京、湖北武汉、广东深圳等30地设立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如今,已形成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为牵引、知识产权法院为示范、知识产权法庭为重点、地方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为支撑的专业化审判格局,为特别诉讼程序法中部分程序性设计提供了坚实保障。
域内外立法案例提供成熟借鉴范本。从实践层面看,我国已针对海事纠纷成功制定、颁布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这也为设立其他特殊类型纠纷的诉讼特别程序提供了制度上的借鉴。其中如海事强制令等特别制度,均在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我国台湾地区出台《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赋予法院在个案中对专利效力判断的权利,避免程序空转,提高了效率和法院公信力。从域外视野来看,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分阶段审理制度以及巡回上诉制度,英国的专利无效抗辩制度、技术顾问制度,欧盟的证据保全、临时保护措施,日本的法院调查官、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等,均提供了很好经验范本。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诉讼规范”的重要指示,建议早日将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列入立法规划,根据知识产权案件规律和特点,在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合理布局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在审级设置、管辖划分、机构建设、审理模式等方面作出系统化安排,建立破解知识产权诉讼难点的诉讼制度。
编辑:钱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