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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换脸、游戏“换皮”……
新兴领域侵权裁判规则更明晰“AI换脸”,侵害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陈某在抖音平台发布13段其拍摄的女子身着古装展示的短视频。上海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易某公司”)开发抖音小程序“某颜”,使用AI视频合成算法为用户提供换脸技术。“某颜”上展示的13段短视频与陈某发布的13段短视频,仅在人物面部五官特征上存在差别,视频场景、镜头、人物造型、动作则基本一致。“某颜”用户可通过观看广告或购买会员,将小程序上展示的视频中的人脸换成用户自己的人脸并进行保存。
上海嘉定法院一审认为,陈某拍摄的原始视频在内容编排、景别选取、拍摄角度等方面体现了独创性的选择安排,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某颜”小程序展示的涉案视频,系通过AI算法将原始视频进行局部替换合成,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易某公司侵害了陈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该行为既非独创性改编,亦不构成合理使用,也不适用技术中立抗辩。最终,法院判决易某公司赔偿陈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500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教授万勇表示,本案判决明晰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合法边界,平衡兼顾技术创新发展和权利依法保障,护航人工智能向上向善。
规制“换皮”侵权行为,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某某觉醒》是一款战争策略模拟游戏,《某某官》是一款微信平台小程序游戏。《某某觉醒》运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某某官》游戏“换皮”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构成侵权。经比对,两款游戏整体结构、玩法系统基本相同,细致到游戏元素的参数类型、具体数值、交互关系等均一一对应,甚至大量文字表述错漏完全一致,不同之处仅在于美术视听素材。一审法院认定被诉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判令《某某官》的运营公司立即停止开发、运营和推广《某某官》游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对游戏玩法规则的独创性表达,游戏玩法规则不构成“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故被诉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是,被诉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通过“换皮”方式分流和抢占了相关游戏市场份额,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某某觉醒》运营公司的核心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万勇认为,本案进一步厘清了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游戏玩法的法律边界,提供了审理电子游戏侵权案件的分析框架,有助于促进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创造和良性竞争。(记者 徐艳红)
编辑:钱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