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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法院召开涉临退休人员劳动争议案件新闻通报会
名为调岗实降薪 违法解除应赔偿
近年来,在社会人口老龄化加剧的背景下,
案情显示,1965年出生的范某于2009年9月入职某集团子公司,并于2013年5月与集团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于2016年5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10月,集团公司向范某发送工作调动通知:因工作需要,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将范某调整工作岗位至另一集团子公司。范某回复称,因工作岗位和薪酬尚未确定,暂不同意调动。2024年1月,集团公司告知范某,因范某连续三年绩效考核等级情况,已达到必须转岗交流使用的条件,自2024年1月起调动至下属子公司相关岗位工作,薪酬由下属子公司按照有关标准核定发放。范某并未同意。半个月后,集团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范某拒不服从岗位调整和工作安排为由解除与范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后范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集团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部分支持范某要求的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本案中,集团公司将范某调整工作岗位至薪酬标准较低的集团下属子公司,并要求范某与下属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相对方,须与范某协商一致,范某不同意变更的,集团公司不得单方面解除。集团公司在范某不同意调岗的情况下,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与范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且范某在集团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最终,西城法院判决集团公司支付范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西城法院法官表示,调整工作岗位应当合理合法。对于工作多年、临近退休的劳动者,公司应当肯定其贡献,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借故调岗并降低薪酬,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记者 徐艳红)
编辑:钱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