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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商业秘密:筑牢市场竞争的“隐形长城”
违反保密协议,“老东家”图纸成“新筹码”
无锡市亚赛德机床附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桑某,曾在无锡某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与权利人签订了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和电脑使用规定。然而,桑某却在就职期间,通过手机非法拍摄获取图纸。不仅如此,亚赛德公司还从权利人供应商处非法获取产品图纸,其自有网站部分内容亦完全抄袭权利人。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认定,上述内容均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亚赛德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亚赛德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结合亚赛德公司已被法院判赔给权利人100万元的情况和自由裁量意见,对亚赛德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案调查过程相对曲折,其间经历民事诉讼,最终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固定的相关证据,为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争取相关权利提供了有力支撑,而法院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亦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提供了有力证据。
■ 委员点评:
该案例最大的亮点在于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效协同。案件经历了民事诉讼,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固定的证据为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争取权利提供了支撑,而法院判决书又为行政处罚提供了有力证据。这种“三位一体”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即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相互配合,形成了保护合力,为解决复杂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模式。
对亚赛德公司的处罚不仅是对其侵权行为的制裁,更向其他企业发出了明确信号,企业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商业秘密,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离职“顺手牵羊”,技术资料成 “私产”
陈某某曾担任某汽车内部控制(深圳)有限公司的硬件工程师一职。在离职交接工作期间,他通过权利人的办公电脑,将为特定客户开发项目的已经实施保密措施的技术资料打包压缩,上传发送至其个人邮箱,随后又下载到其个人笔记本电脑。经权利人对当事人启动内部调查,陈某某承认其存在未经许可私自窃取上传属于权利人保密的技术资料等商业秘密行为,并主动删除。
陈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陈某停止违法行为,并结合自由裁量意见,对陈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 委员点评:
本案涉及的商业秘密是企业为特定客户定向开发的重要技术资产,凸显了商业秘密对于企业保持竞争优势和持续创新的重要性。一旦泄露,将给企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这进一步强调了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紧迫性。此案的查办不仅向市场传递了侵权必被罚的强烈信号,鼓励企业持续投入研发、大胆创新,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提示企业自身是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道防线,要注重建立健全内部保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防止类似的内部人员侵权行为发生。
社交软件泄密,微信群成“泄密群”
张某系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高级产品总监,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然而,张某却违反保密协议,在费某某、苏某某的要求与指导下,通过权利人钉钉项目群获取权利人可调弯导管相关技术文件后发送至微信聊天群。经委托鉴定,权利人的技术文件不为公众所知悉,属于商业秘密。截至案发,未发现张某、费某某、苏某某等三人使用权利人技术信息获利,故认定无违法所得。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费某某、苏某某教唆他人披露并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责令张某等三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结合自由裁量意见,对张某、费某某、苏某某分别作出罚款10万元、10万元、1万元的行政处罚。
■ 委员点评:
该案例凸显了社交软件成为商业秘密泄露的新型风险点。随着互联网和社交软件的广泛应用,员工在使用社交软件过程中可能会不自觉地泄露商业秘密。一方面警示企业需加强对员工使用社交软件的管理,员工自身也应提高保密意识,避免在社交平台上泄露公司机密。企业员工“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使用社交软件同样需要严守法律底线;另一方面也促使执法机关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新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研究,推动形成“尊重商业秘密、守护创新成果”的市场竞争环境,对遏制利用互联网工具实施的新型侵权行为具有示范意义。
“前员工﹢新公司”,技术工艺遭 “复制”
安徽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复合材料螺旋桨固化成型工艺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且采取了保密措施。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该工艺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权利人两名前员工翟某、袁某入职时签署了保密协议,两人均在权利人处任职涉密岗位。然而,两人于权利人处离职后又先后入职安徽云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且安徽云翔公司先后两任法定代表人分别与翟某、袁某为亲属关系。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安徽云翔公司用于生产的技术资料与权利人研发的技术工艺实质相同。安徽云翔公司作为第三人在应知的情况下,使用权利人负有保密义务的前员工所掌握的复合材料螺旋桨固化成型工艺技术。
安徽云翔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安徽云翔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对安徽云翔公司作出罚款37万元的行政处罚。
■ 委员点评:
低空经济领域是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案是安徽查办的首个该领域技术秘密侵权案件。它既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彰显了监管部门坚决保护科技创新的态度,同时,也警示告诫经营主体必须合法合规经营、公平参与竞争。此外,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对翟某、袁某立案调查。这一案例提醒企业要关注前员工的去向,防止商业秘密通过员工流动被竞争对手获取,同时也告诫新公司不要心存侥幸,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8起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企业创新成果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向社会传递了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决心,形成了强大的法律威慑力。
这些案例的公布也为企业、监管部门和个人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
企业应重视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明确保密范围和责任,加强对员工的保密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同时,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加强对涉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
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企业和公众的法律意识。同时,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形成更加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此外,针对互联网新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监管部门应加强研究和探索,及时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执法标准。
在社会层面,要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的良好社会氛围。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举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商业秘密保护的良好局面。(记者 高志民)
编辑:钱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