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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三点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构建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一项宏伟而艰巨的创造性事业。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这一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置于这个总体系中来构建,把握党中央提出的总体要求,着重把握好以下三点。
应该深刻认识到,我们要构建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对过往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历史性超越、革命性变革
从本质上说,革命性实践产生革命性学理,革命性学理是对革命性实践的阐释。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本质上是在把握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历史进步基础上,实现对资本主义法学知识体系的历史性超越与革命性变革。这种超越和变革绝非简单地对西方法学知识体系的修修补补,而是基于法治文明新形态的范式重构。没有这样的历史认知,不站到这样的历史高度,就搞不出面目一新的社会主义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众所周知,法学是以法律、法治为研究现象的学问,具有很强的政治属性、意识形态属性。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律、法治本身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法律、法治就具有本质区别。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律、法治是先进的法律文明、法治文明,我们要构建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文明的学理呈现,根植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社会土壤。
西方法学知识体系植根于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与形式理性的哲学土壤。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到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资本主义法学始终以“个人权利至上”“政府与社会二元对立”为逻辑起点,构建了权利和义务、实体和程序平衡性弱的规范体系。应该看到,这一法学知识体系在现实中越来越显露不少弊病,包括过度强调个人权利而忽视集体利益,导致社会撕裂与公共领域萎缩;形式理性主导的法律体系难以应对复杂社会问题,对新兴领域依法治理存在学理空白;西方中心主义的法治模式的法学表达,无视中华法系中“无讼”“礼法合治”等治理智慧,助长形成诉讼主义弊端;等等。
与资本主义法学相比,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学理表述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学具有显著的历史进步性,集中体现为:由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观形成以人民民主为灵魂的法治运行机制,既能保障个体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国家治理观,突破了西方“三权分立”的制衡困境,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内在统一;作为人类文明新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学既坚持洋为中用、吸收西方法治形式上和程序上的合理成分,又坚持古为今用、焕发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光彩,(诸如“法不阿贵”的平等理念、“法生于义”的善治思想,“徒法不足以自行”的系统思维),把人类法治文明提升到新的高度。
不破不立,不祛魅西方法学迷思,就构建不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我们有了正确的历史认知,才能确立起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历史自信,祛魅西方法学迷思,成功构建起我们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必须旗帜鲜明加以坚持。”构建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恪守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基本立场和基本观点,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特别是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学术的“定海神针”,深入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所蕴含的学理、道理、哲理。
具体讲,要在以下方面进行深入阐释: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不仅要讲清楚我们在这12个方面怎么做的,而且要讲清楚为什么要这么做,其实践逻辑、理论逻辑是什么,在法治文明上的进步在哪里,价值观和方法论有哪些。
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要崇尚实践论
实践出真知,实践出真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知识作为人的正确认识,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头脑中自发生成的,而是从实践中来的。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是我们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认清的前提条件。毛主席曾深刻指出:“中国革命斗争的胜利要靠中国同志了解中国情况”,这一论断同样适用于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这件事。只有立足中国的法治实践才能得出法学的真知识、管用知识。从西方照搬来的法学知识与中国实际对不上号,中国人民不认账,本质上是“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我们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要以社会主义法律、法治实践为根据,系统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乃至党领导在革命战争年代的法律建设的实践历程及其经验教训。
应该看到,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将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与中国具体法治实践相结合,创造出一系列新的法治成果和法学知识。比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中,既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价值规律”的理论,又立足中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创新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反垄断法对平台经济的规制、民营经济促进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均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我们党将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实现了创造性转化。比如,从“民为邦本”到“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司法为民”的行为宗旨;从“息讼止争”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从“德主刑辅”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总之,只有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中国实践为源泉、以文明互鉴为视野,把法治放在人类文明总进程中加以认识和阐释,才能构建起兼具中国特色、世界意义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法理滋养与法治保障。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党组成员 张来明)
编辑:周佳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