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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霾应尽快明确责任主体

全国政协委员董恒宇:大气污染治理应由开发方和利益享受方共担责任

2014年03月28日 16:00 | 作者:王硕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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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王硕)“雾霾治理不力,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治理减排的主体不明确,政府是规则的制定者和裁判员,企业才是运动员、是治理和减排的责任主体。”全国政协委员董恒宇呼吁,国家应该尽快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大气污染治理由资源能源开发方和利益享受方共同承担责任的制度和机制。

  经过广泛调研,董恒宇认为治霾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治理减排的主体不明确,即简单地以省市区为单位分摊指标,把任务压在资源生产地和能源输出大省,反倒是资源能源开发企业和能源享受方缺乏减排动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了资源开发方和利益享受方均要承担生态保护的责任。但是目前的大气‘国十条’依然沿用了地方政府担当治理责任主体的办法。”董恒宇认为,面对这种情况,国家应明确资源能源开发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主要责任主体。由国家出台相关制度,让他们承担相应节能节水减排指标,使这些企业感到有责任、有压力。“特别是煤炭、电力和煤化工企业大多数为中央企业,地方政府协调中央企业节能节水减排的难度很大,地方政府强制中央企业完成节能节水减排任务的行政措施较少。国家层面应出台相关政策。”

  同时,他建议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制度。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理念,根据市场原则,享受清洁能源输入的地区不仅要承担清洁能源输出地区大气污染环境治理的费用,也要承担(合理分摊)清洁能源输出地区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量的减排指标。

  此外,要加强顶层设计,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中国特色的清洁发展机制和制度。建议组建统一的中国环境交易所,设立环境综合交易服务平台,统一实现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含碳汇交易)和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含节能交易)。根据区域发展特点,设立交易板块,实现差异化交易。部分交易税用于能源输出基地的减排技术升级和资源生态补偿。

  也可设立生态文明建设基金。从能源、电力和水资源消耗中征计生态税,用于源头生态文明建设,专项支持草原矿区生态恢复和碳汇建设。

 

编辑:付鹏

关键词:主体 治理 企业 生态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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