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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交车爆炸:多发公共汽车纵火案挑战社会治理

2014年07月16日 14:31 | 作者:佚名 |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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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网评论员:杭州公共汽车纵火案的来龙去脉还未十分清晰,广州又传来公共汽车起火爆炸的消息。最近几年,在四川以及几个东南沿海城市等全国多个地方,已经发生多起公共汽车纵火案,由此造成了大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这类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传播快、扩散广、影响大,极易对社会心理形成冲击,因此必须加以防范和制止。

  但是,只要社会存在一定自由度及其相应自由空间,就防范和制止类似公共汽车纵火案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方面而言,任何防范措施和手段都不可能做到万无一失可靠,百分之百成功。即使公众以让渡自由权利、自愿缩小自由空间为代价,严密而有效的防范机制也只能解决这类事件易发、频发和多发的问题,而不能解决少发、不发和绝迹的问题。

  在一个非战和平国家,无论以古今中外任何标准衡量,发生在并非敌对国家公民之间、而是同国度、同族群之间的,以造成大规模人身伤亡为目的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都是社会极其不正常的现象。在这类常常伴随犯罪嫌疑人自杀的危害公共安全事件中,法律及其司法机构往往很难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事后惩罚和制裁,从而也就很难对效尤者产生警戒和震慑。对一个已经将自己的生命置之度外的人来说,任何防范措施和法律惩罚在其眼中都已成为无物。

  与其他犯罪牵连公共安全犯罪不同,在公共汽车上纵火这类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犯罪嫌疑人往往把犯罪地点选择在空间相对封闭、人群密集拥挤、逃生避险困难的移动场合,且以绝不会对其提高警觉的非特定普通人群为侵害客体,因而得手容易而危害极大。而类似场所,却正是相关防范措施和手段其实难以百分之百奏效的地方。这种犯罪成本与防范成本的巨大反差,既是犯罪嫌疑人选择此类犯罪的根据之一,也是一个国家的社会防范机制及其人力、物力和财力所不能承受之重。

  然而,即使这样,无论从任何角度都绝难得出这类犯罪不能防范、不能绝迹的结论。毕竟,在世界绝大部分非战和平国家中,此类犯罪还是闻所未闻。实际上,从社会学意义而言,公共汽车纵火类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只是社会矛盾和冲突已至一定激烈程度的表象,是社会既有化解矛盾、解决冲突的渠道淤塞失灵的结果。这个结果,显然也表明现有的社会治理方式必须加快更新和成型的进度。

  最近三十多年来,中国社会已然经历了深刻而复杂的变迁。相对而言,社会治理方式并没有同步于这种变迁,甚至还长期远远滞后于这种变迁。举例而言,现时几乎所有大中城市,都存在着数量众多的“边缘人群”。这些“边缘人群”根在农村,身在城市,心却不知所依。他们生活在有公共服务的地方,但许多公共服务的制度设计却并没有把他们作为服务对象;他们为提升国民整体生活水平贡献了力量,但却难以同等同质充分地享有这样的生活……这样的“边缘人群”,难道不是社会进一步发展的“不定时炸弹”吗?

  关键在于,社会治理方式中的公民权利比重,已经完全不对等于公民对自身权利的客观认识和实际争取。而官官相助、官官相护等官场腐败,又使得一个治理环节的错误应对,不能避免地铸成治理体系的整体性错位。今天(7月16日)媒体所报浙江义乌官员叼烟笑对给其下跪的年迈民众、公安继而扣押这些民众的消息,正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加快社会治理方式转变的迫切性。

编辑:于玮琳

关键词:广州公交车爆炸 公交车纵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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