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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改革破冰前行 特大城市将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原标题:我国将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 “农”与“非农”户口将成历史
本报讯(记者 王慧峰)在国人的殷切期盼中,户籍改革终于破冰前行。7月30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这标志着我国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城乡二元制户籍结构将退出历史舞台。在国新办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发改委等多部委负责人就此次户籍制度改革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特大城市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只要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的年限就可以落户
能放开的放开,该控制的控制———针对本轮户籍制度“差异化”推进的方式,争议从未停止。《意见》在明确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的同时,重申将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在谈及严控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时,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表示,特大城市尤其是超过千万人口的城市,人口的压力太大。比如像北京、上海、广州,在过去的10年中,这些城市年均增长流动人口40万-50万。所以,严格控制特大城市的人口规模,是根据我国的国情,根据特大城市的实际作出的政策安排。
黄明表示,改革后,在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基本没有门槛,可以说是全面放开,“只要有意愿、想落户,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哪怕是租的房子都可以落户”。中等城市门槛比较低,基本放开,只要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就业,按照先后顺序排队,有意愿落户的,一般也都可以落户。“对大城市能放开的也尽量放开,也降低了门槛。”黄明介绍,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只要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的年限就可以落户。
对于500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这次《意见》是明确要严格控制人口规模,通过建立积分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落户通道。黄明表示,天津、上海、广东、浙江等多个省市已经实施了积分制,一直进行积极探索。北京等地也会及时出台本地的积分落户制度。而对于那些暂时无法在北、上、广这样的特大城市落户的人,他表示,即将出台的居住证管理办法,将通过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方式,逐步解决他们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问题。
财政转移支付将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
财政政策尤其是转移支付制度,将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机制和办法,有效地促进城乡人口的有序流动和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户籍制度改革多年来难以推进的重要原因在于无法解决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成本问题。《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的机制,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财政部副部长王保安在当天的发布会上对此表示,财政部将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机制和办法。
王保安表示,关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同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挂钩问题,财政政策设计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近两年,随着户籍制度的管理改革和探索,相应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与户籍制度管理匹配、协调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
王保安说,目前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对常住人口超过户籍人口的部分进行了一定比例的折算,已经在转移支付中体现了常住人口的因素。在均衡性转移支付中,实质上已经考虑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因素。“具体讲,比如教育转移支付是完全按学籍的,就是这个学生不论来自城市还是来自农村,享受的公共服务待遇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财政部在改革探索当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这就是下一步改革的基础。”王保安说。
王保安表示,财政政策尤其是转移支付制度,为了紧密地配合和协调,结合户籍制度改革、公共服务改革以及国家信息化建设步伐,将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机制和办法,有效地促进城乡人口的有序流动和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社保达一定年限成落户条件有助农民工参保
此次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要有1亿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农民工是农业转移人口的主体,这次户籍制度改革,将对农民工逐步融入城市具有重要作用,将努力实现农民工“不管到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截至去年底,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69亿,其中外出农民工1.66亿。此次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要有1亿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农民工是农业转移人口的主体,这次户籍制度改革,将对农民工逐步融入城市具有重要作用。
在谈及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在发布会上指出,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提出,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作为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的一个条件,有利于农民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将努力实现农民工“不管到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杨志明称,从今年7月1日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开始实行。也就是说,针对农民工普遍关心的参加城镇职工保险问题,按暂行办法与之前已经发出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相衔接,主要包括三类情况:第一,在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人自愿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第三,对于已经参加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后不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编辑:牟宗娜
关键词: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 积分落户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