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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官任院长”倒逼司法去行政化
从22日晚起,浙江平阳县委书记王中毅拟提名为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的消息,遭到众多网友吐槽,甚至包括北京的一个基层法庭。该法庭在官方微博上发问,“中级法院院长是否需要法院工作背景?若无法学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经验而被直接任命为法官和审委会委员......?”(9月24日《南方都市报》)
从表面上,一名县委书记,改任市中级法院院长,是一次正常的人事变动,不应该引起舆论关注,更不应该受到人们的质疑。然而,如果涉及司法机关,人员进入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官法》要求,未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即无资格当法官,更无资格当法院院长。试问,这名县官取得了任职资格吗?特别是,从深层次分析,县官任法院院长,折射出了司法行政化。
不可否认,我国法院的审判工作高度行政化,将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混同,由此形成了对案件的裁定意见实行“领导把关、层层审批”,法官不能真正成为案件的决定者,行政权完全主导着审判。正因为如此,过去地方党政领导转任法院院长比较常见,反正院长不管审案、只管判决,权力大于专业。然而,这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模式,既不能保证案件质量,又违背了程序正义,甚至是造成冤假错案的根源。
再者,之所以会出现县官任法院院长的现象,源于司法地方化。司法地方化,是造成司法行政化、影响司法公正最主要的因素之一,法院本来应是公正客观审判案件的,但在司法地方化的背景下,法院往往成为地方政府手中的工具,不仅人事任免受其掌控,而且法院难以独立审判、做出公正的裁决。特别是,县官任法院院长,主要是因为没有实行法官“员额制”。目前相当数量的法官,并未从事审判工作,而只是挂着“法官”的虚名从事其他工作。比如,在广东法院,全省从事审判管理和司法调研工作的法官,约占法官总人数的4.3%,从事审判辅助和行政后勤工作的法官则占18.3%。
因此,县官任法院院长,倒逼司法去行政化。事实上,目前正在各地实施的司法改革,正是以去行政化作为重点。应通过司法机关人事管理改革和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等措施,对司法机关实行纵向管理,人、财、物与地方脱钩,并通过设置专门的行政法院,来解决司法地方化的问题,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办案权。特别是,对司法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法官“员额制”,确保司法人员主要集中在办案一线,高素质人才能够充实到办案一线,甚至法院院长也要亲自办案,不断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张西流)
编辑:曾珂
关键词:县官任院长 司法去行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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