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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应体现民主管理内涵

2014年10月16日 10:40 | 作者:木须虫 |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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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日,湖北襄阳市保康县马桥镇尧治河村纪委、督办室联合下发了首个“人情风”督办处罚通报,村民严小平、周定福因违反村规大办酒席,每人被罚2000元。此前,尧治河村出台了《尧治河村婚丧喜庆事宜管理办法》,提倡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10月15日《楚天都市报》)

  尧治河村敢于向村民大操大办开刀,严惩重罚,矫正盲目攀比、“人情”泛滥的不良风气,似乎充满正能量。然而,严惩重罚的依据何在?2000元的罚款是不是太高了?众所周知,普通的村民不是党员干部,自然也就不是纪检监察监督的对象,党纪法规并不适用。而依据《村民自治法》的规定,农村实行村民自治,通俗的说法就是通过村民集思广议、民主参与的共同管理。对于诸如村风文明等事项,则是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共同遵守,并由村民委员会来行使管理权利。

  显然,能够用以约束村民行为的村规民约,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合法性,即村规民约不得违背法律法规;二是民主性,即村规民约的具体规定必须是村民们的共识,或许说是大多数村民经过既定的程序认可的。所以,判断尧治河村对大操大办的严惩重罚是否合理合法,单纯依据村里出台的一纸管理办法,并不足以表明其程序的正义。这个管理办法是如何产生的?是否代表了村民的共同意愿?毫无疑问,这才是问题的关键,而不在于罚款额度的高与低。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尧治河村出台《尧治河村婚丧喜庆事宜管理办法》村民认不认可,他们的心里自然有一本账。不过,作为局外人从该管理办法的一些条款的制定中也能窥探出几分迹象。如,该管理办法规定,领导家庭(村“两委”班子成员)吸烟不得超过10元/盒,酒不得超过60元/瓶;干部家庭(企业中层副职以上干部)和中等以上收入家庭吸烟不得超过5元/盒,酒不得超过50元/瓶;普通职工家庭和普通村民家庭吸烟不得超过2元/盒,酒不得超过20元/瓶。

  撇开这些标准是否属于铺张浪费不去争议,就烟酒的消费来说,每个村民都有公平自由选择的权利,凭什么说干部抽10元的烟、喝60元的酒是正常的,而普通村民消费就变成了铺张浪费?显然,这是一种“明码实价”的等级观念,即便是出于规范乡风的良好初衷,亦是对村民平等私权的粗暴干涉。如此,哪怕提倡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目的再正当,只怕也难以让村民信服,失却群众基础的管理办法,最终终因缺少执行力、甚至遭到村民抵制而沦为一纸空文。

  村规民约应体现民主管理内涵,要管理不要民主,管理便失去了合法的前提。然而,当下的很多农村村民自治的民主管理中民主与管理成了“两张皮”,村级事务的民主管理被异化成了权力管理,村级事务“商量着办”变成了“少数人说了算”。倘若如此,村规民约恐怕只剩“村规”没有“民约”,变成了“村规民怨”了。

 

编辑:曾珂

关键词:最严村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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