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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应成为证明机关
导读:除了将审查责任转移给公证处,现如今,法院判决也成了老百姓开具各种“证明”的渠道之一。而面对越来越多的“无争议”诉讼,法院也可谓既烦恼又无奈。
“我们不想打官司,但银行非要我们来法院开证明!”当听到高先生夫妇说出这一要求时,法院的立案法官愣了一下———证明?法院只出具裁判文书,什么时候开始拓展新业务了?原来,高先生夫妇的独生子因意外事故入院治疗,并陷入昏迷状态。二老想从儿子的银行账户中取钱支付高额医疗费,却不知道密码,虽然提交了户口本、出生证等亲子关系证明以及医院诊断证明,仍被银行断然拒绝,同时被银行告知必须到法院开个证明才能取出儿子账户中的存款。无奈之下,二老只能来到法院求助。
无争议,也诉讼?
实际上,近年来,像高先生夫妇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如:储户去世后,其继承人在毫无争议或仅有一名适合继承人的情况下持死亡证明、户口本、身份证明文件、对遗产无争议承诺书等相关文件到银行主张存款、票据等权益时,银行拒绝办理相关业务,并要求储户的继承人必须先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邮政局的客户去世后,其继承人持上述文件到邮政局要求领取该客户遗留的储蓄存款、汇款、包裹等时,邮政局也要求这些继承人必须先起诉继承纠纷,否则无法领取相应款物;父母双亡或一方音讯全无的孩子尤其是非婚生子女需要办理户口或确定监护人时,即使能提供村委会、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孩子出生证、亲子鉴定报告等材料,派出所或相关民政部门仍要求其父母或爷爷奶奶等近亲属必须先起诉抚养权诉讼、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诉讼、监护权诉讼等;部分父母希望在子女结婚前将自己名下的自有房产过户给子女成为子女的婚前财产,父母和子女对此均无争议,并且同意出具无偿赠与房屋、责任自负的承诺书或协议书等文件,但建委等部门仍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要求其必须到法院起诉分家析产纠纷或赠与合同纠纷等等。
而在这些诉讼中,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就成了高先生夫妇们所希望获得的“证明”!
挤占司法资源的“护身符”
众所周知,法院是行使审判职权解决老百姓纠纷的地方。正常情况下,来法院诉讼的都应是涉案纷争的双方当事人。而高先生夫妇们所提起的这些诉讼,原告和被告之间并没有任何实际矛盾,根本不需要到法院诉讼,却因为某些部门或机构毫无法律依据的“内部要求”,不得不耗费时间、人力、物力参与到一个诉讼中来,直至拿到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后才能到这些部门办理相关业务。这些“无争议诉讼”看似让法院顺利办结了一个案子,让老百姓实现了特定目的,更让上述部门或机构轻松办理了相关业务,但这种诉讼值得我们反思。
之所以会形成此类无争议诉讼,固然是由于办理相关业务的部门或机构为了保护客户的利益、避免客户的钱物被冒领,或避免户籍管理的紊乱。但是在业务申办人提供的材料已足以证明特定事实、而且并无任何矛盾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其提起诉讼,归根结底更主要的是因为这些职能部门或机构担心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一旦审查、核定申办人提交的证明文件材料,必然会因此增加自身工作量,加重自身的法律责任,更可能基于该审核行为承担引发后续诉讼的潜在风险。如可能会遇到申办人提交虚假证明材料,或因审核出错导致被投诉或被起诉等等,因此希望通过将上述必需的审核义务转嫁给法院、以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作为免除自身审核义务、法律责任的“护身符”。
此外,无争议诉讼还存在其他隐患。首先,挤占了司法资源。虽然此类纠纷并无争议,多可通过调解、快速裁决等方式解决,但仍需要经过立案、送达、调解、文书制作等法定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消耗了原本就十分有限的司法资源。其次,增加了业务申办人的诉累。对于相关证明文件本就十分齐全、且各方均无争议的业务,部分部门或机构却强制性要求申办人提起不必要的无争议诉讼,无异于变相地将自身工作成本转移给后者,使后者为此额外付出无谓的应诉成本,耗时费力方才办完特定业务。最后,增加了部门机构的履责惰性和依赖性。通过无争议诉讼交由法院审查确认相关文件合法性的做法,看似稳妥,实则暴露的是部分部门和机构推卸责任、转嫁风险的自私本质,最终将导致越来越多的部门和机构将归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业务逐步推诿给法院,形成消极不作为。
完善立法才能尽责
那么,特定文件的审核工作真的只有法院才能完成么?显然并非如此。事实上,许多无争议诉讼中,当事人提交给法院作为证据的相关证明文件往往和其此前提交给承办具体业务的部门机构并无任何区别,只是由法院代替这些部门或机构承担了对该材料的审核环节,后者仅仅是在生效裁判文书这一半成品的基础上完成了最后的加工工序。
因此,可以考虑通过采取有效措施让有关部门或机构切实履行其审核职责,降低业务申办人办理相关业务的成本,避免这种近似于多此一举的无争议诉讼频繁启动。如:完善立法明确相关部门机构的审查义务和职能,强化部门或机构的内部审核流程,细化特定业务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让其真正依法承担起应尽的审核职责;同时,对于提交虚假材料的业务申办人,也要课以相应的法律责任,让其为自身过错行为付出应有代价;对于确实依法履行了审核义务的部门或机构,在发生纠纷或投诉后也要依据其履责情况和是否存在过错确定其责任,而不能过度挫伤其审核工作的积极性。
(作者:孙静波 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编辑:牟宗娜
关键词:法院 证明机关 “无争议”诉讼 挤占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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