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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会界委员热议
如何让“法”为职工权益撑开保护伞
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12日讯(记者韩柳洁)2015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两会期间,总工会界委员关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如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总工会界全国政协委员从法律制定、完善、执行以及劳动相关机构设置等多个方面提交提案,聚焦当下广大职工最关心的收入分配、劳动权益保障等问题。
立法
全国政协委员陈荣书:集体协商立法,保障职工工资权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者参与收入分配、共享发展成果的愿望日益强烈。最近一个时期,劳动争议呈现出由追讨工资、追缴社会保险为主向要求增加工资、提高福利待遇、合理确定劳动定额转变的趋势。全国政协委员陈荣书表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让职工共享发展成果,促进劳资双方关系和谐的一项重要制度。
应形势发展和社会诉求变化,党的十八大要求“深化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护劳动所得。”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提出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制定集体协商法,围绕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出一系列法律制度安排,有助于真正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建立合理收入分配制度。”陈荣书表示,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工会法中都有与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相关的规定,但是相对分散,而人社部出台的《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层级较低、效力有限,存在刚性不足的问题。
“制定集体协商法已经具备现实条件。”陈荣书介绍,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计,截至2014年9月底,全国共签订集体合同252.4万余份,覆盖企业686.4万家。随着集体协商工作的不断深入,各地纷纷制定出台了集体合同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截至目前,全国有29个省(区、市)出台了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这些都为《集体协商法》立法奠定了实践基础。”陈荣书提案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相关部门尽快对《集体协商法》立法展开可行性评估,尽早启动《集体协商法》立法日程。
修法
全国政协委员郭稳才: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机制 畅通职工维权路径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分化加剧。据人社部统计,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一直高位运行。
“依法维权途径是否畅通关系着劳动者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障。”郭稳才委员表示,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劳动者的权益极易受到损害,而在维权过程中往往属于弱势的一方。目前劳动争议的处理包括调解、仲裁、诉讼三个环节,如果矛盾纠纷不能及时调解,劳动者维权走完所有的法律程序有的需要一两年的时间,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十分不利。
郭稳才以工伤案件举例,发生工伤后,企业通常会赖账,否认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一方首先要打劳动关系认定的官司,经过一裁两审确认劳动关系;然后,进入工伤认定,企业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后,进入赔偿阶段,赔偿金额又涉及仲裁诉讼问题。“劳动争议如果不能尽快审理结案,劳动者难以去找新工作,生活也无着落,快审、快结、快执行才是对劳动者权益最有效的维护。”
郭稳才表示,我国将劳动仲裁作为前置程序,其初衷是希望借助仲裁程序简便、专业性强的优势,及时有效的化解矛盾。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大多数劳动争议无终局处理权,仲裁实际上变为劳动争议处理的“中间环节”,权威性被削弱。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简便、灵活、快捷的特有优势难以发挥。即使是“一裁终局”制度,其狭窄的适用范围也严重限制了进入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造成该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完善调解制度,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进行了论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因此,郭稳才建议修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方面完善调解制度,强化基层调解,尽最大努力把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另一方面改革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推动仲裁社会化,实现“或裁或审、裁审分立”,改进劳动争议司法审判制度,简化审判程序,设立专门法庭,建立及时、高效、便捷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执法
全国政协委员董秀彬:开展劳动法执法检查 让法律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领域劳动争议持续高发,职工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这是经济转型时期难以完全避免的问题,但劳动法律没有得到充分落实也是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董秀彬委员表示,劳动法执法检查对于贯彻落实劳动法、维护职工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上一次劳动法执法检查距今已有10年,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在劳动法实施20周年之际,有必要再次开展劳动法执法检查。
董秀彬表示,通过开展《劳动法》执法检查最大的意义在于进一步推动劳动法律的贯彻落实。面对日益复杂的劳动关系发展状况,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劳动法》执法检查,有助于督促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加强执法,督促企业严格依法经营、依法用工,提醒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推动各方面共同构建和谐稳定、协调发展的劳动关系。
此外,董秀彬指出,2006年以来,我国劳动立法步伐明显加快,多部劳动法律先后出台,劳动法制建设取得全方位的进展。但同时工资、集体合同、劳动监察、企业民主管理等方面的立法还存在层级低、效力弱等问题。《劳动法》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位置,近几年出台的各项劳动法律都与《劳动法》的内容直接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非常必要。“开展《劳动法》执法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全面深入地掌握和分析法律实施情况,将十分有助于立法机关进一步加强劳动法制建设、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
编辑:薛鑫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 总工会界委员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全国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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