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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达峰:协商是多党合作的应有之义

2015年04月09日 09:41 | 来源:团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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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协商是多党合作的应有之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拓宽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各类智库等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政治协商、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社会协商、基层协商等多种协商,建立健全提案、会议、座谈、论证、听证、公示、评估、咨询、网络等多种协商方式,不断提高协商民主的科学性和实效性。”讲话对“协商渠道”、“协商方式”进行专门阐述,将其更加具体化。

  “协商”活动的方式有多种类型。一类是“社会协商”,这是指社会成员之间为共同事务而进行的协商活动,属于“基层民主协商”活动的范畴;另一类是“政治协商”,这是指政治性组织之间按照政治制度的要求对公共决策进行的协商,如在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以及司法调解制度中的协商等。

  “协商”的可贵之处在于:它体现了人们避免对抗、民主合作的善良愿望。经验表明,成功的“协商”可以增进谅解,消除误会,既表达诉求,又修正诉求,进而达成共识,解决矛盾,实现民主自治。如第一届人民政协大会的召开及《共同纲领》的制订,就是典范。

  但日常的“协商”活动有其局限性:它由利益相关者靠自觉自律来协调利益矛盾,缺乏强制的约束力,协商的过程和结果容易变更,成功率有限,尤其难以解决强弱明显的各方之间的利益纠纷。所以要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推进协商民主,就得发扬“协商”的优点,弥补其不足。这就要借助规则。这规则就是“公器”,具有“他律”的力量,可以弥补协商约束力不强的问题。规则越有公信力,协商的功效越充分。政治制度是国家最高层次的公共规则。“政治协商”是“社会协商”的顶层形式,而“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则是协商民主活动的社会基础。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这决定了它的活动规则。在“政治协商”中,协商者主要是与决策事项相关或政治制度规定的社会群体或组织的代表。在我国现行的主要协商活动中,协商者的资格和产生程序等,都由政治制度和法律法规规定,如人大制度对人大代表、政协制度对政协委员等职权规定。必须指出的是,在“政治协商”中,协商者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精神,必须维护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这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活动的基本准则。协商者必须认同和承担这种公共责任,其所代表的组织或群体也因此要承担举荐和监督的责任。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协商,是中共同社会各界开展协商的民主决策主要形式,也是我国协商民主的专门制度。其中执政党起主导作用,包括在协商姿态、协商活动组织和协商意见吸收等方面;协商者都有代表性作用,既要维护共同的政治原则,又要充分反映特定群体的合法利益要求;议题必须针对政治、社会格局中的重大问题,且与政权机关、行政机构的决策紧密联系。

  中共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开展专门协商,是多党合作制度下的政治协商活动,具有政党协商或党际协商的特征。政党协商是政治协商的核心所在,自然也是协商民主的关键环节。协商是多党合作的应有之义,没有协商,合作就不能体现民主,所以,政党协商是执政行为的必要部分,对政治建设具有直接的作用,它可以使执政党充分了解民情民意,客观判断社会需求和关系,科学制定治国理政的方略,从而在维护人民利益、促进社会进步中巩固领导地位,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民进中央副主席 蔡达峰)

 

编辑:孙莉姗

关键词:民进 协商 活动 政治协商 民主 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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