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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步入快速发展元年投资者保护应该跟上

2015年09月10日 08:58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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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依托互联网平台,具备扶持实体、助力小微创业的先天优势,股权众筹行业在中国市场得以迅速发展,有业界人士甚至提出,2015年应被视为中国“股权众筹元年”。而伴随着监管者对行业的正名,以及众多投资者的跃跃欲试,镁光灯下的股权众筹的盈利模式、发展路径以及投资者保护等问题也陆续得到关注,特别是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由于股权投资风险不可控、回报周期较长,普通投资者要参与这一投资模式仍需做功课……

  丰富投资需求

  从最早的每人出资2000元筹备“很多人的咖啡馆”,到京东、阿里、平安等巨头纷纷入场开设众筹平台,股权众筹在中国经历了跨越式的发展。不过,与P2P网贷最初在中国的发展轨迹相似,于2011年进入中国市场的股权众筹也坐了几年“冷板凳”。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整个众筹市场融资总额仅9亿元,股权众筹在其中的占比更是少之又少。

  业界普遍认为,2014年11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首次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缓解企业融资难,与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一道,成为股权众筹快速发展的助推力。同时,伴随着我国高净值人群规模激增,投资者对于改变被动储蓄现状、参与多层次资本市场投资的意愿也不断增强,股权众筹也迎来了最佳发展时段,2015年由此被称作“股权众筹元年”。

  相比一些投资者所了解的“众筹、投资、退出”,真实的股权众筹参与环节要繁复得多,业界人士总结,大概可以分为包括项目筛选、创业者约谈、确定领投人、引进跟投人、签订投资框架协议、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公司、工商变更/增资、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投后管理以及退出在内的11个环节。

  按照约定,股权众筹平台在整个融资过程中主要充当中介角色,同时服务于项目融资人和支持者,并在此过程中收取一定的费用,包括佣金、融资顾问费和收益分成。而领投人的角色相当于把关人,一般由专业投资人担任,他们肩负对项目筛选、尽职调查以及投后管理等任务,因此也将向跟投人收取一定管理费。根据上海交通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所与京北金融联合发布的《2015中国股权众筹行业发展报告》,截至今年7月31日,全国113家股权众筹平台众筹成功项目的募集资金交易额达到54.76亿元,项目成交数量达1335个。

  规模上去了,行业定位就显得格外重要。今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特别提到,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对此,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姚余栋表示,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热潮的背景下,股权众筹应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补充和金融创新的重要领域,对服务实体经济与宏观杠杆水平控制至关重要。

  监管“紧箍咒”

  是金融活动就要受到监管,金融创新也如是。《指导意见》规定,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

  8月7日,证监会发布的《致函各地方政府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声明,“股权众筹”概念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同时提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

  另外,针对目前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证监会表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同时,为有序推进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工作,也为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证监会决定近期对股权融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私募股权众筹”、“股权众筹”、“众筹”名义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平台。检查目的是摸清股权融资平台的底数,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潜在的风险隐患,引导股权融资平台围绕市场需求明确定位,切实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和作用。

  监管层话音刚落,一些平台就掀起了更名风,业界认为,伴随着证监会启动对国内股权众筹平台的全面摸查,预计正式的股权众筹监管细则将会很快面世,一些原本存在问题、不符合股权众筹定位的平台将面临洗牌。

  投资者保护应提上日程

  相比于传统的融资方式,股权众筹的优点在于拓宽初创企业的融资渠道,使其不再局限于银行贷款和私募股权基金,同时,普通投资者也有机会参与到一些高成长的企业股权投资回报中。但其缺点在于,原本不具备股权投资资质的投资者也入场了,这些人能否成为合格投资者,现在还是未知数。

  按照惯例,股权融资给投资者设立的门槛向来较高,以此过滤掉风险承受能力不强的投资者。而股权众筹因其本身带有的投资额度小、参与者众多的特性,降低了单个投资者的参与门槛,也把一些原本风险承受能力不强的投资者放进了场。

  中关村股权众筹联盟(筹)负责人刘志硕就表示,必须清醒地看到,股权众筹行业尚缺乏制度保障、行业规范、理论储备、技术支持和经验积累。在各自为战、无序竞争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积聚着行业性的系统风险。而无论股权众筹平台如何创新突破,都必须严格履行投资者保护等权利和义务。

  另一个需要投资者高度重视的问题或在退出环节。清科研究中心发布的《2015年中国众筹市场发展报告》显示,目前股权众筹的退出渠道比较窄,一般只能通过分红、并购和企业IPO上市来实现。但对于分红退出而言,由于众筹股东持股比例通常较低,可获得的分红也会比较少,再加上初创企业的利润往往比较微薄,甚至长期不盈利和亏损,所以分红退出机制往往会成为“镜中花”。对于并购退出而言,由于众筹企业的经营信息不公开,市场价值无法有效评估,因此众筹投资者很难找到愿意接盘的人。而如果想走上市退出的路子,或者难以回避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绝大多数的初创企业会在五年内垮掉,能够上市的是极少数,这也降低了投资者获得回报的可能性。

  姚余栋则强调对股权众筹平台强制实施资金第三方银行存管制度,股权由第三方统一登记制度,加强对投资者风险教育,做到入市前股权众筹知识教育,开户时风险测评、风险揭示,交易后风险自担等三阶段风险教育机制。股权众筹项目发起以后,成功项目的资金在第三方存管账户上滋生的利息收入进入股权众筹项目资本金,失败项目的本金及其在第三方存管账户上滋生的利息收入返还本人。

  另外,由于《指导意见》提出,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对此市场人士提出,由于各地对企业规模定位存在差异,因此监管者应尽快量化监管细则,比如“小额”应小到什么程度,再比如对于筹资人的身份界定是否应采用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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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焦“股权众筹第一案”

  8月20日,“人人投”与诺米多因股权众筹项目失败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场官司之所以被业界冠以“股权众筹第一案”的称谓,与双方当事人此前经历密不可分:据了解,今年1月,诺米多在“人人投”平台上开展金额为88万元的众筹融资,用于“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项目。最终,86位投资者认购了总额为70.4万元的股权融资。

  融资成功意味着项目可以顺利启动,但在诺米多对餐厅进行装修的期间,“人人投”平台及相关投资人得知信息,认为诺米多承租房屋存在违建、租金过高等问题,诺米多未如实披露相关信息。为避免投资人投资风险过大,“人人投”与诺米多解除了《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解散了项目,拒绝向诺米多餐饮公司支付众筹款项,并将款项和利息还给了投资人。

  此后,“人人投”将诺米多告上法庭,认为诺米多存在信息披露不实的情况,严重影响投资人的利益,违反众筹协议,也违反了与“人人投”之间的委托合同,应支付相应的委托费及违约金。而诺米多在融资失败后,反诉“人人投”,认为其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众筹款项,且“人人投”平台的实际身份应为居间人而非受托人,在居间交易失败的情况下不应当收取任何费用;“人人投”聚集86位投资人的做法,违反了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有限合伙人数不得超过50人的上限,这种众筹模式的合法性存疑;双方解除合同后“人人投”应当赔偿诺米多的相应损失。

  业界普遍认为,上述案件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有待监管者说明,包括股权众筹平台所扮演的角色、融资方的信息披露渠道及范围、众筹参与人数以及资金第三方托管等问题。

编辑:薛晓钰

关键词:股权 众筹 投资 互联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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