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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农民工讨薪难需多方给力
农民工是当代中国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结构的调整,煤矿、建材、耐材、建筑、餐饮、服务等行业等行业发展迅速,吸引了大批外来农民到城市就业、创业和发展。农民工们抛家舍业,背井离乡,来到他们陌生的城市,从事着最为艰苦危险的劳动。他们用自己的血肉和汗水,打造了这个城市的基本骨架,也丰满了这个城市的躯体和血肉。他们是城市的功臣,是城市现代化历史进程中不可抹去的印记。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却屡屡受到侵犯,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主,只重经济效益,不重视农民工的权益保护,肆意克扣、拖欠、侵吞农民工工资,致使农民工流了汗又流泪。 形成“年年干活年年欠、年年欠薪年年讨”的怪圈。
要根治农民工讨薪难问题,跳出“年年欠薪年年讨”的怪圈,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需要在建立长效机制下功夫,更需要法治力量的彰显,需要的是一颗真正关心农民工群体冷暖的心,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农民工权益保障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是一件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事。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不让农民工权益受损,是政府的责任,更是对国家和社会良心的坚守。要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形成全社会关心农民工、尊重农民工、维护农民工利益的社会氛围;要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注意保护劳动者权益,坚决克服“重资轻劳”、“重引轻管”的思想,优化经济环境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防止以牺牲劳动者权益的承诺来吸引外资;要切实关心和重视农民工的生产生活,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要建立防范企业拖欠工资目标责任书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与辖区内的用工企业签订《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目标责任书》,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严格规范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办理项目审批,不予立项、不予开工建设,做到新帐不欠,老帐限期付清。 用工企业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确保农民工工资无拖欠。用工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要按照责任书要求,严格追究责任。
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特别是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多发的建筑领域,住建部门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本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住建部门对本行业的工资保证金缴纳和使用情况要进行管理和监督。尤其对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情况,要实行重点监管,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加重处罚,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劳动监察部门要及时、有效地督促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合同要遵循意思自治、平等互利的原则,防止用工单位,恶意撤销、撕毁合同等。同时还要形成日常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强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的监管,促使每个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落实清欠责任,及时兑现农民工工资。要密切关注、准确研判网络舆情,及时发现大案要案线索。在用工单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劳动监察部门必须严格执法、公事公办,不得徇私枉法、官商勾结,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要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移交制度。当今己进入年末,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又进入了易发期和多发期,形势十分严峻。为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建立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形成的联动快速反映机制,共同处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加速案件处置流程。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要求,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案件,要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以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处理力度,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要降低维权成本。人民法院对涉及农民工的案件要开设绿色通道,切实做到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执行,专人、定时、限期执行,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工提供司法救助,按照相关规定要最大限度地予以照顾,实行缓、减、免诉讼,以减轻农民工的诉讼负担。同时应参照交通警察,设立劳动警察,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立即由“劳动警察”介入调查,并出具责任认定书,就像处理事故那样,由交通警察介入根据事故现场认定责任一样,使诉讼程序走上快车道。
要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对存在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主管部门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清欠不力,没有及时完成清欠任务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将向社会公布进行曝光。
要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政府财政要设立欠薪保障应急基金,专门用于应付突发性、群体性的欠薪纠纷。制度的建立,要针对农民工抗市场风险能力比较弱的情形,对程序复杂、时间漫长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存,农民工一时难以承受的,可利用应急基金有效保证农民工群体临时性的生活救济。
农民工要增强法制观念。广大农民工要做到学法懂法、知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弘扬法治精神,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利益。争议纠纷一旦发生,要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及时依靠工会组织、聘请律师代理、寻求法律援助等途径维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就有可能丧失胜诉权。
编辑:巩盼东
关键词:遏制农民工讨薪难 需多方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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