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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消费”禁而不止根在监管羸弱
明令禁止餐饮最低消费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已实行超过一年,相关部门也多次强调严禁餐饮企业设置最低消费,然而,在今年春节前后仍有不少市民向本报反映,称目前广州仍有餐饮设置包间最低消费,部分餐馆即便没有最低消费,也会增设各种各样的附加收费名目及消费限制,增重消费者负担。(新快报2月25日)
饭店设置“最低消费”,不但有强制消费的意味,也与我们时下提倡的节俭不相吻合,损害消费利益,长期以来备受关注和诟病。人们期望《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有效遏止这种乱象,然而通过一年多的实施情况看,并不令人满意,甚至还有些失望。人们不禁要问,一边是明确的规定,一边却是宾馆饭店的依旧“我行我素”,问题到底出在哪儿?
按照我国新一轮机构改革的职能设定,商务部们负责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而《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由商务部主导出台。反过来讲,宾馆饭店“最低消费”依旧如打不死的“小强”随处可见、顽强存在,也就说明了相关地方商务部门在依法监管方面做的并不到位,甚至毫不客气的讲,很多时候还是存在缺位和空白的。
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就是,在此前爆发的诸如“天价虾”、“天价鱼”、“天价肉”、“天价姜丝可乐”等直接与饭店餐饮有关的“天价事件”中,我们看到的更多的是物价、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身影,反而是对餐饮业负有第一市场监管职责的商务部门却鲜见出面调查和处理。可以说,商务部门的市场监管执法不力,是饭店“最低消费”难除的直接原因。
但从更深曾面来看,这却不仅是地方商务部门主观上执法不力的简单问题。
一方面,就《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来看,虽然明确饭店宾馆不得设置“最低消费”等有损消费者权益的规定,但如何对这些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如果监督执法不力将负怎样的责任,以及如何追责,到目前为止,却并没有明确及时的配套措施。缺少规定的可执行性、执行压力等,执法不力、饭店“最低消费”难消,似乎也就在意料之中。
另一方面,“最低消费”表面上只是一个经营方式问题,但其背后却往往包含着价格欺诈、铺张浪费等多方面和层次的问题。而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等规定,价格问题属于物价部门处理,铺张浪费则属于文明部门处理等。
换句话说,要想彻底有力制止和消除饭店“最低消费”等违规经营行为,不但需要商务部门的直接监督执法,更需要同时协调物价、工商、文明等部门协同出击,才可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否则就可能是事倍功半。而无情的事实则有力说明的是,这种部门协调,在实际中实在是落实的不怎么,甚至是欠缺的。
此外,就全国各地商务部门的实际情况看,虽然法律法规和机构改革赋予了商务部门餐饮行业的监督职责,但从具体市场监督执法机构、人员等条件的配备上,还存在很大的不足和欠缺。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很多基层的商务部门,虽然名义上具有相关的监督职责,但实际上也就是一个形式,根本就没有进行相关执法条件的配套。这实质上是一种改革和配套不到位问题。
因此,面对饭店“最低消费”设置的依旧坚强,作为普通群众固然可以谴责经营者的见利忘义、商务执法的不力,但作为政府等有关管理部门却应该更深入的追根求源,并采取有力措施,通过完善执法制度、追责制度、部门协调制度配套,以及执法机构和力量的配置完善,从根本上强大执法基础的方式,彻底有效消除饭店“最低消费”的不合理设置等,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余明辉)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明令禁止餐饮最低消费 “最低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