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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开行业准入限制

陈经纬委员呼吁港澳居民在内地办企业应享受“完全国民待遇”

2016年03月08日 18:01 | 作者:刘艳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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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8日电(记者刘艳) “我是来自工商联界别的香港企业家”,一向和记者相熟的全国政协委员陈经纬在不同场合开始自报家门,“我这次要代表港澳居民说说在内地办企业享受‘国民待遇’的问题。”

据了解,目前的港资企业属性相当尴尬,一不叫外资、二不叫国企、三不叫民企。

事实上,港资企业在1997年香港回归前工商登记分类为外商投资企业;香港回归祖国时工商登记分类为“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享受的有关政策参照外商投资企业,享有诸多优惠政策,直至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推出,标志着外资“超国民待遇”的终结。

但是一项好的政策的制定是不能顾此失彼的,尤其是对于港澳投资到大陆的企业。

“之前为照顾港资企业而给予参照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尽失,而参照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反而受到了诸多行业准入的限制。”陈经纬进一步解释说,“目前,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主管机构至今还是将港资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将担任港资企业法人代表的香港居民认定为‘境外人士’,可是香港居民从香港进入内地的身份证明是‘回乡证’,而不是“‘外国护照’。我认为,如果持中国护照的香港居民同时没有持外国护照和拥有外国居留权的,应该是毫无争议的中国公民。即然是中国公民,就应该享受同等国民待遇。”

陈经纬还告诉记者,3月4日习近平主席在民建工商联界别联组会上指出:“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在陈经纬看来,国家正在加大力度扶持非公有制经济,推动民营企业的更好发展,但是香港居民在内地投资、创业的企业被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不到民营企业的同等待遇,这种状况一定要寻求改变。

为此,为增强香港居民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为促进香港与内地更紧密合作,为在内地投资、创业的香港居民积极融入国家经济建设,真正做到享受“国民待遇”,特提出如下建议:港澳居民以在港澳设立的公司(或以自然人身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投资设立的企业应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完全国民待遇”;对港澳居民以在港澳设立的公司(或以自然人身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投资设立的企业应确定为“内资企业”;对港澳居民在内地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身份应认定为“中国公民”,不应认定为“境外人士”;在内地投资设立的港澳企业享受民营企业同等待遇,包括各项政策性扶持、行业准入等;如果牵涉到外汇管制问题,在行业准入方面,可以先放开港澳资企业已在内地设立的企业以税后利润的人民币再投资先行先试;上述建议可在上海、广东、福建、天津等自贸区先行先试,同时在适当条件下向全国推广。

编辑:薛鑫

关键词:陈经纬委员 港澳居民 内地办企业 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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