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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网络版权就是保护文化发展
网络版权问题由来已久,近日,聂震宁、白岩松等32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案,呼吁加强网络版权保护。
网络技术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立法却未能及时跟进技术更新,尤其是各国在网络版权保护领域的立法大都有点“力不从心”。网络侵权与以往侵权行为不同,以往针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大都彼此孤立、“分门别类”,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复制权如是定义:“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而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不仅常常同时具备所有这些属性,还不断开发出新的“复制”方式。信息在网络上传播、扩散得极快,若不能顺藤摸瓜查找盗版源头,法律规定的赔偿往往也只能落空,即便最后顺利得到赔偿,所获数额也根本不足以抵偿损失。最近几年影视作品、游戏产品,特别是音乐作品的网络版权保护工作卓有成效,这一方面是因为影视、音乐制作公司在源头进行了日渐完备的版权保护,另一方面则应归功于政府相关部门在这些领域监督和打击盗版工作的持续进行。
保护网络版权
不过,文字作品面临的网络盗版情况似乎没有根本好转。聂委员举了一个自己的例子,他发表在报纸上的一篇文章,被各大网站转载后却没有一个人同其联系授权、更没有人联系其支付报酬。此类情况,相信绝不少见。《著作权法》保护广义的发表权、署名权等财产权和人身权,在网络空间发表的文字作品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著作权法》等没有根据网络传播特性适时做出调整,只能增加追责落空的风险。如根据“避风港原则”,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若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而不制作网页内容,一旦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就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将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应该删除哪些内容,网络服务提供商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在面临诉讼时,未经授权转载相关内容的网站只要及时删除信息,便不会留下侵权的证据和痕迹,这就使文字作品在网络传播中变得格外廉价,甚至分文不值。以新闻媒体行业为例,过去传统媒体一直是新闻产品的提供者,但网络化大潮之下,不少媒体开始通过拼贴网络流传的边角料来假充新闻。无论是“货真价实”还是“七拼八凑”,“成本”都极其低廉。
全国人大代表阿来说:作家维权困难,常让人感觉“得不偿失”。这可不是小问题,它实实在在地同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联系在一起。尽管我国网络文学产业看似一日千里、蔚为壮观,但劣品不少。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创作优质作品“得不偿失”。要改变这一情况,让文化产业在网络时代不仅有量的增长,更有质的提升,就需要在版权保护方面消除文化工作者“维权难、难维权”的顾虑。
委员们提出“尽快完成《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建议,这的确是极为合适的切入点。网络侵权,特别是针对文字作品的侵权,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均需根据新的形势作出新的规定,实现赔偿和损失基本对等。同时,借鉴政府在影视作品、音乐作品等领域保护版权、打击侵权的经验,鼓励网络版权正版运营,督促网站建立并完善版权保护平台,加强对文字作品传播路径的监管,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版权、使用正版的风气和氛围。 (路中林)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保护网络版权 保护文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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