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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营销”被罚20万,不算多
平心而论,新《广告法》对此事件的处罚力度还算最低一档的最低金额。
去年11月,20余名女子身穿比基尼现身朝阳建外街头裸身推销某APP产品,在建外SOHO上演“裸游”不久,遭到广场保安制止。近日,有记者从朝阳工商局获悉,该活动被认定违反新《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对该公司罚款20万元。
平心而论,新《广告法》对此事件的处罚力度还算最低一档的最低金额。新《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工商局对其罚款20万的处罚规定,是不属于“情节严重”的事实判定,也是属于20万到100万这一档的最低金额。
其实,用女性身体来展示商业广告并不违反法律,车展上常见的比基尼女郎就是例子。但车展使用的是商业场地,其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展示新车。比基尼女郎走出车展,到了公共场合,该穿的衣服还是要穿上的。像朝阳建外“比基尼女郎”这样触及底线的营销,不但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严格来说也打了淫秽色情的擦边球。
对于以往这样的低俗营销,一般适用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相比于《广告法》,一个处罚部门是公安局,另一个是工商局。在“比基尼”事件中,最终是由保安制止,理由是“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只对公司负责人罚款200元。但对于“利字当头”的商家,这些零星罚款只能治标不治本。只有让工商局依法开出巨额罚单,才能切实让低俗营销者感到肉痛。
值得一提的是,新《广告法》的施行时间是2015年9月1日,而类似于“比基尼女郎”宣传的,是某公司于去年7月22日雇佣外国男子装扮成斯巴达勇士游街。只可惜没赶上新《广告法》施行,“斯巴达勇士”们只享受到了被民警制服在地的待遇,若时间再推迟一些,可能就不仅仅是皮肉之苦了。
□吴竞威(学生)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比基尼”事件 罚款20万 新《广告法》 街头裸身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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