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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领导人交接条例”初审通过 重大政策须问过当选人

2016年04月06日 16:40 | 作者:徐亦超 | 来源: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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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立法院”6日初审通过“台湾地区领导人交接条例草案”,重大政策、特别预算、缔约或签署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所定协议前,应当先咨询领导人当选人的意见。

据台湾“中央社”4月6日报道,台湾“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6日上午初审通过“台湾地区领导人交接条例草案”,总计11个条文,“朝野”两党讨论最多的条文就是第九条草案有关领导人当选人的被咨询权、领导人当选人就重大政策与预算有交付协商权。

“草案”版本经数次修改,“朝野”两党仍有歧异,会议主席、民进党“立委”段宜康最后动用表决,民进党团以5票领先国民党团的4票,通过修正动议版,将提请下周“院会”处理。

   “草案”规定,台湾地区领导人及“中央”行政机关就重大政策、特别预算、缔结条约或签署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所定协议前,应先咨询领导人当选人的意见。

同一条文第二项“草案”规定,领导人当选人就重大政策、预算,得拟具书面意见送第四条所定交接小组,并由交接小组协商之。若经“立法院院会”决议者,“中央”行政机关应即依其决议办理,

段宜康裁示,全案不需经由“朝野”协商,提报下次“院会”处理。他会后受访表示,最快4月中旬可望完成立法,但若国民党团有意见,要求交付协商,可能要到520前后才能处理。国民党“立委”林为洲说,“院会”处理时,将会要求“朝野”协商。

根据“台湾地区领导人交接条例草案”规定,条例主管机关为“中央选举委员会”;至于交接事项,则由领导人当选人与领导人各自指派相关人员共同组成“交接小组”;另外,为避免人事酬庸、彻底监督交接期间的人事调动,“条例”中也明文规定,台湾地区领导人办公室与“中央”各行政机关所属第十二职等以上或相当层级之人员名册须一并交接,若违反该规定而涉及刑责者,应移送司法单位侦办。


编辑:薛晓钰

关键词:台湾 领导人 交接 蔡英文 马英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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