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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性侵罪犯信息 公众不必急着质疑
近日,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司法局,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各单位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公开其个人信息(包括照片、身高;罪名、判处刑期;现住地址、工作单位等),方便公众随时查询。
对于这么一个公示性侵害者信息的规定,舆论形成了鲜明的两派观点。
赞同者认为这是中国的“梅根法案”,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安全提供了制度保障。而不赞成者,认为即便是美国的“梅根法案”,其效果也是存疑的,而且全然公示性侵者的信息,可能对其隐私造成伤害,毕竟刑满释放人员也有回归社会的权利。
那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呢?其实,应注意到慈溪的信息公开是一次司法试水,应由中国的司法实践来检验“梅根法案”的可行性和实际效果,公众还是要有一定耐心。
首先,之所以要公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者的信息,在社区内形成“特殊预防”,是因此类犯罪重犯率相当高,且侵害的对象是未成年人,一旦犯罪既遂,造成的损害往往难以弥补。所以,1996年美国通过了“梅根法案”,强制所有州制定法律,要求性侵犯假释或刑满出狱后,必须向警方登记住所,并公布给社区知悉。
但是,美国强制披露此类信息,是由联邦立法作为依据的,而慈溪的试水其实缺乏明显的上位法的支持。
另一方面,应注意到,近年来众多的所谓“嫖宿幼女”案、教师猥亵性侵女学生案,屡屡拨动社会的敏感神经,也让未成年人的涉性案件进入舆论的核心议题,公众期待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对未成年人能够给出特殊的保护,这方面,司法机关也作出了积极的探索。
比如,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等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规定: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是否适用缓刑,要做出“社区是否有不良影响”的调查。同时还规定;判决已生效的强奸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网上公布相关裁判文书。对于宣告缓刑的,还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等场所。
这些都是一定意义上的司法披露,向社区揭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风险”。而这次慈溪的“试水”走得更远,改为直接的、分危害程度地披露性侵者的信息。应该说,这样试水还是为全国范围内“梅根法案”是否可行进行探路。我们乐见其成,也当密切关注到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弊端。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浙江慈溪 公开性侵罪犯信息 梅根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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