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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业主发红包” 别昙花一现

2016年08月11日 14:10 | 作者:屈正州 | 来源: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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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小区给业主发放52万元现金红包”,近日,一张照片在朋友圈广为流传。该小区业委会工作人员说,朋友圈流传的公示确实属实,是在2016年6月15日张贴的通知。“这笔钱主要是来自我们小区几年来的公共区域经营收入,按照规定该按比例分成,今年2月结算后,就有近52万分给业主。”(8月10日《华西都市报》)

小区给业主发红包?这可是天上掉馅饼般的好事。正由于这种喜从天降的事鲜有所闻,网友并不相信,有人甚至怀疑图片是PS的。然而,这事却是千真万确的。从网友质疑此事的真实性到业委会予以确认,这本身就令人玩味。

小区业主们的这笔红利,源自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商定的公共区域经营收入酬金制度,并按规定的比例分成。应当说,该小区的做法完全符合相关法规,并无特别之处,人们之所以感到“惊喜”,只说明在更多的小区中,还没有像成都这个小区这样,达到如此规范、和谐的程度。

就拿小区公共区域经营收入来说,很多小区内的电梯广告、公共区域的停车位和租赁的摊位等收益,悉数被物业公司收入囊中,业主要么被蒙在鼓里,要么对物业的霸道无可奈何。而按照相关法规,物业并没有独占、处分这类收益的权利。《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可见,只有业主才是小区的“主人”,即使物业“管家”有方,经营有术,利用公共区域赚了钱,除了将钱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外,将所得收益向业主公示,为全体业主共享,乃理所当然。

故此,物业向业主发红包更应成为常态,而不能成为昙花一现的孤例。对于更多小区来说,要使管理和经营步入正轨,让业主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就要像成都该小区这样,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对公共区域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与物业公司明确各自的收益划分比例。唯有如此,才能避免业主对小区公共区域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旁落。(屈正州)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成都 小区 发红包 52万 向业主发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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