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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入法让人期待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在民事权利章节,增设“个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这意味着,“个人信息保护”拟作为民事权利写入法律。(11月1日《长沙晚报》)
保护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此前的一审稿,虽然设专章规定了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内容,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却没有“个人信息保护”一条。二审稿拟增设“个人信息保护”这一民事权利,意在从民商法、侵权法的角度破解电信诈骗、网络诈骗难题,应该说很有针对性,必要且可行,顺应了时代要求,彰显了立法进步,值得期待。
有人说,这“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不是早就“说好”了么,此番再说,是不是多此一举?其实不然。虽然“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几近成为人们的“共识”,可“说好”只是“说好”,具体到实践当中,相关条款却多是泛泛而谈,不仅缺乏可操作性,更没有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写入法律。因而虽有“共识”,许多时候却是力不从心,所谓“保护”,自然也就难免流于空谈。
比如,早在2009年,侵犯个人信息行为就已经入刑,其中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个人信息的可能构成犯罪。但这个“国家有关规定”究竟是什么?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结果导致“刑法伺候”难以落地。而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规,虽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了一些规定,可也比较笼统、宽泛,并未起到相应的作用。也许正是由于这些“法律保护”不给力,才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犯罪分子猖獗。
有网友直言,当前的个人信息状况可以用“裸奔”来形容。这尽管有点夸张,但防范个人信息泄露确实已经迫在眉睫。在此语境下,二审稿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民事权利写入法律,意在从民法、侵权责任法入手,避免个人信息被滥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这是一种与时俱进,意味着保护个人信息真正实现了有法可依,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然,立法只是第一步,如何把纸面上的法律运用于人们生活中的现实才是关键。要让法律长出牙齿,对于破坏个人信息保护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包括跳出民事权利所限,来点“刑法伺候”,都是可以也应该“列入办事日程”的。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个人信息 民事权利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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