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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办法》出台
中新网石家庄3月22日电 (记者 陈林)记者22日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在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3周年之际,《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已分别经三地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开始施行。
据了解,为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深入推进京津冀立法工作协同,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根据《关于加强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的若干意见》规定,制定这一《办法》。
《办法》规定,京津冀三方应当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围绕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这一核心,在交通一体化、生态环保、产业升级转移等重点领域,选择关联度高的重要立法项目进行协同。
《办法》规定,京津冀三方在拟定五年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将涉及京津冀协同发展重点领域的立法项目优先安排,并且分别提出需要三方协同的立法建议项目。三方应当相互通报立法规划或者计划内容。
据介绍,自2014年启动京津冀协同立法工作以来,京津冀三方通过了《关于加强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的若干意见》,并在一些法规的制定上取得了协同立法的实质性进展,对三地的立法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为了在具体协同方式上实现新的突破,推动京津冀协同立法再上新台阶,由河北省人大牵头起草了《办法(草案)》,经2月14日京津冀人大立法工作联席会议原则通过。经三方商定,该《办法(草案)》分别提交各自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经主任会议批准后施行。(完)
编辑:周佳佳
关键词:《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办法》 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