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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受贿二次获刑得查“保护伞”
近日,浙江宁波余姚一官员杨吉华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一万元。据了解,杨某曾因犯受贿罪,于1995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3月刑罚执行完毕后,在2007年8月到2009年上半年,杨某利用担任余姚市某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又受贿。
在中央下大气力打虎拍蝇的形势下,贪腐官员入刑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官员无论级别多高、背景多深,只要涉及腐败都会被斩落马下。群众在看惯了贪官落马的同时,浙江宁波余姚官员杨吉华二次因受贿入刑的报道,顿时又“吸睛”无数,但此次人们关注的焦点却不是贪腐,而是这“二次入刑”。
贪官“二次入刑”,就是说该官员在此次入刑之前,曾经被法院判过刑罚并且坐过牢。乍一看,这则贪官入刑的新闻没有毛病,但仔细一想,却问题重重。因为依据我国的《公务员法》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而杨吉华何以因受贿获刑期满后又再次任职副局长?这不得不引起广大公众和组织纪检等部门的深思。
但是,随后经媒体记者调查后得到了答案:杨吉华属政府的聘用人员。一个“聘用人员”的理由似乎在说副局长杨吉华不是政府正式的工作人员,政府与杨吉华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是合同管理的方式。这样一来,政府部门就把责任撇的一干二净了,但这真能说明杨吉华的腐败政府一点责任都没有了吗?显然不是。
首先,让我们来翻一翻公务员聘任制的相关内容。公务员聘任制是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平等自源、协商一致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聘用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被聘用,其中有一条是: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过公职或者因违规违纪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也就是说“犯罪入刑”对公务员来讲是一条硬伤,不管是招录还是聘用,犯罪入刑者都不具备报名资格,那我们这位杨局长是如何被聘用的呢?可想而知。
其次,公务员聘任制中明确规定,被聘用的公务员应参照《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进行管理,其管理的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事和行政部门。也就是说被聘任为公务员后,相关部门对其应以正式人员进行管理,目的是让其产生“鲶鱼效应”,激发公务员队伍的活力,让聘任制公务员“能进能出”。那么对于这位手握重权、多重兼职、被聘用后复出的副局长杨吉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数额具大,政府就没有责任?最起码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考察失责,纪检检察部门监督检察失责。
“被聘用公务员贪腐”给公务员聘用制敲响了警钟。被聘用的公务员同样是国家的工作人员,一言一行代表政府,行使权力当以“人民的名义”。这就要求各地在选聘国家公职人员时,特别是职责特殊、责任重大的岗位,必须严格筛查,对有犯罪记录、量刑入刑等政治污点的人,要态度坚决的给予否定,别为只想让有才能的干部“复出”而突破底线。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公务员 聘用 贪官 受贿 杨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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