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专题>12届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十二届全国政协第六十五次双周协商座谈会 十二届全国政协第六十五次双周协商座谈会
委员呼吁破解流域性与行政区划对立
在吕忠梅委员看来,水的多用性带来的利益冲突,以及水的流域性与行政区划之间的矛盾对立,是水污染长期存在且难以解决的关键所在。为此,在4月27日的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上,她率先发声:“一部良法要敢于冲破区域、部门利益的藩篱。”
“生存,人类需要水;发展经济、创造财富,同样需要水。”吕忠梅认为,正因为水有多用性,生产的各个环节如农业、工业、交通运输、旅游等都会涉及水,由此就会涉及多个行政部门来管理,水污染也常常在这些多用途的使用当中产生。
她进而说道:“当前,由于水污染防治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利益,同时面临着区域与流域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得一部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变得迫切且颇有难度。”
事实上,依据我国《水法》规定,我国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我国重要的江河、湖泊设立流域管理机构,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此次正在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草案中,地方政府是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也是一大亮点。
因此,“没有任何一个政府部门可以胜任水污染防治的全部工作。”周健民常委也认为,在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中,唯有在政府涉水职能部门之间进行科学合理的职责分工,才能破解水污染防治管理体制这个顽疾,进而解决水污染问题。
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主管与分管”、“统管与配合”的部门分割管理理念的长期存在,导致涉水相关部门存在权责交叉和监管冲突,监管合力不强。
为此,吕忠梅委员明确建议:“应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对所辖范围内的水环境质量的总体责任,相关部门防治水污染的相关责任,并建立相关的制度。”
周健民也进一步提出:“应建立‘整合式执法’体制。在本级政府负总责并进行统筹协调下,‘整合式列举’出相关涉水部门的职能,特别要明确环保部门之外水利、交通等部门在流域治理等方面的职责。”
此外,周健民提出的“国家应当建立健全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环境保护协调机制”这一建议,也在多位委员的发言中不同程度地提及。
会议最后,委员们渐渐形成一个共识:只有明确“将上下游、左右岸、江河湖海甚至地下水都作为一个完整流域”进行综合管理的立法定位,才能朝着“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群健康”这个目标越来越近。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流域 水污染 委员 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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