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专题>12届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十二届全国政协第六十五次双周协商座谈会 十二届全国政协第六十五次双周协商座谈会
委员针对地方政府对水环境质量改善的虚位、缺位建议 以法律之“硬”还原水质之“清”
法律之于行为约束,特质在于“刚”和“硬”。4月27日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以“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为题,其中不少委员提到要明确权责利、强化信息公开等“硬”举措。
“长期以来,经济社会发展中对地方政府的‘环保约束’不足,导致地方政府对水环境质量改善的责任总体上虚位、缺位,甚至出现相关职能部门代地方政府‘受过’的情况。”全国政协常委郑心穗认为,应正确处理地方政府职责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的关系,强化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应结合“水十条”、“河长制”等国家治水新理念、新举措,建立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对水环境质量改善负统筹责任、领导责任。
与郑心穗类似,全国政协常委周健民也说到,要摒弃“主管与分管”“统管与配合”的部门分割管理体制,建立“整合式执法”体制。“对涉水相关部门职能进行整合式列举,使各部门依法根据自身的职能定位和责任范围,适时、适当、适度参与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
“明确排污许可证适用范围、核发程序、法律效力、载明内容等核心要求。”在排污许可制度方面,朱征夫委员也提到了“硬规”。“在法律责任中对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计罚’标准。”
公开,是更大范围的约束,也是提高法律刚性的必要手段。“信息公开不落实,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事故应急处置、监测信息共享、水环境大数据建设等制度建设就没有立足点。”在王俊峰委员看来,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是环境治理的重要制度。他建议明确规定政府和企业的信息公开义务,鼓励企业自愿性信息公开,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水环境事务参与权和获得司法救助的权利。
水质安全是水安全的重要构成,水安全又是环境安全的重要方面。某种程度上,水就意味着生命。水污染治理,是无路可退的生存问题。在水污染防治法中,从提升成本、明确责任等方面凸显更多刚性,以法律之“硬”还原水质之“清”——在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当下,正如委员所说,已“迫不及待”。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地方政府 委员 环境质量 改善 法律


马德里上演斗牛表演
汕头海关破获一起特大走私案 涉案固废达20万吨
纪念曼城恐袭一周年
巴基斯坦遭遇高温天气 造成至少65人死亡
中国赴黎巴嫩维和部队完成第16次轮换交接
联合国官员呼吁国际社会拯救加沙地带医卫系统
马来西亚前总理纳吉布接受反腐败委员会问话
从改革地标看中国改革开放40年
法蒂玛·马合木提
王召明
王霞
辜胜阻
聂震宁
钱学明
孟青录
郭晋云
许进
李健
覺醒法師
吕凤鼎
贺铿
金曼
黄维义
关牧村
陈华
陈景秋
秦百兰
张自立
郭松海
李兰
房兴耀
池慧
柳斌杰
曹义孙
毛新宇
詹国枢
朱永新
张晓梅
焦加良
张连起
龙墨
王名
何水法
李延生
巩汉林
李胜素
施杰
王亚非
艾克拜尔·米吉提
姚爱兴
贾宝兰
谢卫
汤素兰
黄信阳
张其成
潘鲁生
冯丹藜
艾克拜尔·米吉提
袁熙坤
毛新宇
学诚法师
宗立成
梁凤仪
施 杰
张晓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