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专题>12届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十二届全国政协第六十五次双周协商座谈会 十二届全国政协第六十五次双周协商座谈会
委员建言强化法律执行力和威慑力 要让水污染防治法长出“牙齿”
“只有法律责任规定到位、执行到位,法律才有威慑力,才能真正长出‘牙齿’。”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上,高吉喜委员认为1984年颁布实施,1996年、2008年两次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仍然有许多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可以考虑采取‘比例罚’的方式,将罚款数额与污染行为造成的损失或其通过违法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挂钩,提高违法成本。”高吉喜提出,要明确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方政府的法律责任。
对此,朱专兴委员表示,虽然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地方政府的水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也有上级监督、社会监督等,但在司法实践中,地方政府存在着怠政、不作为现象很难得到纠正。水污染防治法草案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和有关机关可提起水环境公益诉讼。“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在实践中已得到有益探索。效果非常好!”
“这样力度就大多了!”汪利民委员补充道:可以确立诉前督促制度,将不在限定期限内采取措施纠正行政违法或不作为,作为公益诉讼的前提。“这样既可以解决怠政问题,也可以避免滥诉。”
对于高吉喜所说的“规定到位”,朱专兴希望《水污染防治法》能对《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如采取类型法定化等形式予以列举,通过立法形式制约司法审判权,限定法官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自由裁量权限。
跨区划法院的建设对于“执行到位”很有意义。汪利民委员建议明确跨区划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水环境的行政案件和跨区划的水环境民事案件,以解决水环境纠纷的主客场问题。用统一的司法制度来应对地方部门利益的局限,保证水环境责任的落实。
司法裁判的结果最后是落实到“责任”二字,完善的责任体系是发挥司法权威的基础。因此,汪利民建议把水污染民事责任的方式统一到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上来。同时提出《水污染防治法》要为刑事制裁水污染犯罪行为留下空间———因为法律如果没有刑事法做保障,就等于没有“牙齿”。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委员 水污染 法律 牙齿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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