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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年假岂能任性“被清零”
职场上的人大多都休过带薪年假,但是,你真正了解带薪年假的休法吗?梁某于2014年5月10日入职乙公司,2015年10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因没有休过年假,梁某要求乙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乙公司认为,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年休假不可跨年申请,当年12月31日前未休完的年假,没有特殊情况的,次年自动清零。(5月2日《北京晨报》)
职工梁某在离职之后,要求之前供职的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因为未休年假的补偿性工资,但是公司却以员工手册中有规定,年休假不可跨年申请,当年12月31日前未休完的年假,没有特殊情况的,次年自动清零,拒绝给予补偿。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而最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也支持了职工梁某的诉求,判决公司应当依法支付梁某在职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院是依法判决,因为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某个工作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劳动者,有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权利,且法律规定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也就是说,如果某位员工当年的年休假没有休,那么到了第二年想休假的时候,可以申请补休当年的年休假,公司也应该给予安排补休。如果不能安排休假的,劳动者有权利要求公司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至于有些公司会在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劳动合同中附加“当年带薪年休假没有休完的,将在年底或次年年初清零”等类似规定,因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所以属于无效条款,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而类似这样的“霸王条款”的出现,本身就说明一些公司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意识严重欠缺。
另一方面,因为长期以来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总是处于一种相对弱势的地位,所以明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但也只能选择隐忍,而不敢公开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也让一些用人单位在肆意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时候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劳动者年假任意“被清零”,只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而已。
而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所谓职工年假不能“跨年”,到了年底不休,第二年就只能清零的做法,对企业同样存在很多弊端。比如一些企业因为有了这样的规定,每年到了年底,职工们为了不浪费自己的年假,往往被迫扎堆休假,这对公司企业正常的运营,显然也是不利的。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办事,多从劳动者角度出发来考虑问题,既不会涉嫌违法,同时也因为体贴职工而增强了凝聚力、归属感,何乐不为?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年假 休假 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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