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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自证其罪”贵在执行落实
27日上午,最高法等五部门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回答记者提问。该《规定》共计42条,其中第一条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6月27日中国新闻网)
这是法制进步,还是可贵的法治进步脚印,因为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办案陋习:公安机关接到举报以后,往往把被举报人抓来审问,要求被举报人承认问题。这样的思维逻辑控制下,办理刑事案件就容易滑入“刑询逼供”的泥潭。而长期以来,这种逻辑又一直被不少办案人员私下当作“办案经验”,停不下来,于是刑询逼供不止,冤假错案不断,舆论诟病不已。《规定》明确严禁“自证其罪”,从法律源头剪掉了“刑询逼供”的“助推器”,必将产生可以预期的效果。
徒法不足以自行,良法贵在执行落实,才能起到“吹糠见米”的效果。那么,如何推动《规定》执行落实呢?首先,思想教育要先行。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在这里也适应,所以,只有及时纠正办案人员的错误思维逻辑,才能帮助办案人员打住强迫涉案对象“自证其罪”的行为。其次,办案程序要重新修订,如果以原有的办案程序约束办案人员,肯定不匹配,也无法约束司法权力,导致想发落空。第三,监督要严厉。刑询逼供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是监督不力,或者因为人为因素干扰,监督太软,纵容了刑询逼供。
那么,监督如何严厉?一是法律监督本身要严,制度本身不严,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违法行为无法惩罚,监督则无力,也吓唬不了办案人员;二是技术监督要过硬,办案过程要确保全程录像,杜绝监控“死角”;三是惩罚违法办案者不能“人性化”,对违法办案的同情和原谅,就会滑入放纵强迫“自证其罪”的深渊,不仅导致《规定》成了橡皮筋,也会损害司法公信力,使民众对法制丧失信心,非常有害。
保障《规定》落实,必须开展地毯式的监督检查,而不是坐等检举,这种“坐”而论道的监督模式早就被公众所非议,当下出台新《规定》还是“走老路”,难以取信于民,并导致《规定》执行本身大打折扣,这会被认为执行《规定》缺乏诚意,又是一种错误。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办案 自证其罪 执行 落实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