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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传“63套房”,“民政”亦有责
网上热传“63套房”的“离婚协议书”,记者确证了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目前,证据指向协议书的泄露可能发生在房产公司或贷款银行。(7月5日《新京报》)
根据目前的证据,一旦查实,应依法追究银行、房产等机构的工作人员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法律责任,这没有错,但是还不够。热传“63套房”,“民政”亦有责。
记者从民政局确认了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民政局这个做法是错误的。作为管理协议离婚的执法机构,民政局必须知法守法,依法保护离婚当事人的隐私,民政局不得向与此无关的第三人(如记者)泄露离婚协议书半点情况。“民政局证实离婚协议并非从民政局流传出去”,就算确是实情,也不得向记者等证实,就算他人泄露在先,“证实”就是间接泄露他人隐私,泄露他人隐私都是要追责的。
保护离婚当事人的隐私,法律有明文规定,如《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民事诉讼法》规定: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实际中,离婚案件基本是不公开审理,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保护离婚当事人的隐私,法院做出了表率。法院判决书,原则上必须上网公开,但离婚判决书不上网,就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保护隐私原则。当事人如果把离婚判决书用于购房、产权登记、户口迁移、贷款、出国、再婚等事宜,隐私就会泄露,有违法治原则,为了保护隐私,如福建高院大胆创新,推出了隐去了大量个人隐私信息的《离婚证明书》,有力地保护了当事人隐私。
离婚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服务不走心,隐私就泄露,因此,保护当事人隐私,法院有责,“民政”亦有责,也应该积极作为。民政部门是政府机构,当然有责任急民众所急,竭力保护民众隐私。不能因为对法院有明文要求,“民政”就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落实保护隐私的法治原则,民政部门同样是责无旁贷,完全可以大胆拿来,向法院好好学习如何关紧泄露隐私的大门。
保护隐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那对前夫妇是私营业主,不是公职人员,按照无罪推定原则,不能事先推定存在腐败等违法问题,当然应该好好保护他们的隐私。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把保护隐私落到实处,民政部门就得向法院系统学习,与时俱进,建立本系统的离婚证明书。不管是离婚诉讼还是协议诉讼,只有在源头上斩断他人的窥私机会,保护隐私权才能掀开崭新的一页。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隐私 保护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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