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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残求假”“捅伤”劳动者权益

2017年07月10日 14:42 | 作者:斯涵涵 |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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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贵阳民警接到报警,一男子在建材巷被人持刀抢劫,受害人马某大腿被折叠刀刺伤,缝了五针。办案民警通过缜密工作发现,这是一起报假警案件。最终马某交代:他长期上班一年四季从来没有休息,还患有轻度的抑郁症,马某说自己实在是太想休息了,就自己捅自己一刀,受伤了就不用去上班了。马某将面临拘留五天,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7月9日北青网)

“110”是人民群众报警求助、反映诉求的快速通道,是维护法律尊严,保护人民利益的公安利剑。谎报警情浪费本就紧张的警力,令人痛恨,但马某报假警却让人暗生几分同情。

原来,他是一家汽车修理店的员工,因为天天工作,已经长达数年时间没有节假日,工作压力太大,十分抑郁。想到自己受伤了就可以休息不用去上班,但是又想用一个正当的理由给公司请假,于是他将自己捅伤并向派出所谎报。

“自残求假”暴露法规执行漏洞。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加班需要与劳动者协商,最多每天不能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并且加班必须要支付加班费。但企业往往依赖资本优势,将法律法规及劳动者权益踩在脚下。在当下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员工为了得到薪水或保住工作岗位,往往忍气吞声,“被加班”成为行业潜规则,“过劳死”也屡见报端。尤其一些小微企业因数量多、规模小,员工维权意识低,往往处于监管盲区。比如这个汽车修理店的老板,数年时间不让员工休息,既违反了劳动法,也缺乏人性化管理水平,严苛冷漠。试想,一个把员工逼到如此境地的老板和企业,有何发展前景可言?

“自残求假”得不偿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二百元以上及五百元以下罚款。马某报假警,将面临拘留五天,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而且自己捅伤自己,身体疼痛不说,还要支付一大笔医药费,属于身心与经济多方面受创。其实他可以向老板直接请病假,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实在不行,可以离职,关键是要有维权意识和健康意识,而不必采用这种自残的得不偿失的办法。

“自残求假”敲响警钟。有人认为“自残求假”难以理解,其实马某因为积劳成疾,已经患上了轻度的抑郁症,抑郁症病人的想法与做法常常出乎一般人的思考范畴,对此我们应该给予同情,而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则应该立刻行动,调查马某所言是否属实,要对汽修店老板进行依法惩处,让其为漠视职工休息权,严重侵犯劳动法和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付出代价,并举一反三,加大巡查力度,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坚决查处类似汽修店这样的无良企业,维护法律尊严与劳动者权益,莫让“自残求假”的悲剧重演,毕竟,马某这一次是自残,倘若其“病情”一直得不到医治,严重恶化,下一次将会伤害到谁?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劳动者 自残求假 捅伤 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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