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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推"去产能" 民革云南与省高院进行提案面商
民革云南省委会与省高院进行提案面商
助推“去产能” 解决破产难题
“你们的提案完全切中要害,太感谢了。以前只是我们干活的同志呼吁,影响力不大。现在有了民主党派和政协的关注,问题解决迈出积极一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孙熹兴奋地说。近日,民革云南省委会与云南省高院举行提案面商会,就政协云南省十一届五次会议第530号提案进行面对面交流,该提案针对云南省司法实践中办理企业破产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关于推进破产程序便利化、助推经济平稳发展的建议。
“去产能”须需解决破产问题
近日,国务院召开会议,深入探讨了去产能问题。会议指出,对列入年度去产能任务的煤矿要在11月底全部退出。淘汰、停建、缓建煤电项目的任务要尽快明确时限、责任到人。要把做好转岗职工分流安置放在突出位置。加快培育新动能,强化就业困难职工托底帮扶,确保分流职工就业有出路、生活有保障。加强债务处置指导,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当前,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任务是“三去一降一补”,尤其是“去产能”工作的推进,必然会产生企业破产、失业职工安置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处理关系到发展的大局,也关系到“去产能”工作的持续进行。
推进破产便利化,积极妥善处理僵尸企业,将低效产能、落后产能退出市场,有利于加快产业结构升级、释放出新需求,创造新供给。然而,若处置不当,则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社会问题。无论从规范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还是从社会和谐稳定来说,依照破产法,推动破产便利化都至关重要,也是未来一段时期,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我国的法律规定,公司破产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裁定才能确认,不经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自身不能进入破产程序。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公司破产必须有申请,申请人可以是公司自己,也可以是其他债权人公司。自己申请时,主要是认为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无法再继续经营。债权人申请时,主要是认为债务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已出现资不抵债。尽管法律有如此规定,但在我国,绝大多数是公司自己申请破产,几乎很少有债权人申请破产。公司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需要指定破产管理人。再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随后再进入具体的申报流程。
要破产问题重重
破产程序有两个重要角色:一个是破产管理人,负责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令企业重获新生或者清退落后产能;另一个是法官,负责把握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性和监督破产管理人的履行职责。
530号提案面商会,如同破产管理人与法官的对话。民革在社会法制领域具有优势,党员中有不少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工作者。530号提案的执笔者王俊杰是一名律师,也是一名民革党员。王俊杰具有破产管理人资质,他结合工作实践,学习钻研企业破产法,在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看来,530号提案说的都是“内行话”,分析得十分准确。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庭法官张彬坦言,每年破产的企业千千万万,但只有少量企业进入法院破产审判程序。除了不满足立案条件外,地方政府不支持,法官和破产管理人不积极也是重要原因。比如有的企业是招商引资来的,即便年年亏损、扭亏无望,完全具备破产条件,有的领导考虑到政绩和可能的责任承担等因素,宁愿财政“输血”,让企业苟活,也不允许企业申请破产。因为破产案件数量较少,很多法官都没有遇到过,加上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很多法官无法胜任破产案件审理工作。
最关键的一点是,据统计我国办理破产案件平均年限是1.7年,一个破产案件耗时两三年很正常。负责破产案件的法官一年还办不完一个案件,而其他法官一年可以办理上百个民事案件,按照目前的法院绩效考核制度,对办理破产案件的法官就不公平,打击其积极性。企业经营失败,没钱才申请破产,相当部分是“无产可破”的案件,无力承担破产管理人费用,破产管理人自然不愿接手“烫手山芋”。
成立破产法律援助基金
530号提案建议各级政府建立企业破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援助或垫付具有公益性质的破产企业维稳和破产费用。在王俊杰看来,破产法律援助专项基金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基金来源可以有三个方面:一为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二为法院从其他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三为社会机构或个人自愿捐助的资金。王俊杰表示,他乐意免费做一些破产法律援助案件,只是当遇到破产大案时,法院可以优先考虑一下做过援助案件的律师,这样也能激发破产管理人的动力。
“当然,目前云南破产专项基金还需经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我们会尽力朝着好的方向努力。”孙熹表示,建立企业破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建议,目前也是最高院在积极倡导的模式,尤其是在执行转破产将推行的契机下,该专项资金的建立将有助于破产制度发挥“去产能”的重要作用,激发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审判效率。
孙熹透露,省高院民二庭将在7月份组织全省范围内的破产法官培训,发放新的破产法官审判指导手册,提高破产法官的审判技能。下一步,省高院还将对破产管理人进行“动态管理”和“分级管理”,即不适职的淘汰机制和不同案件不同级别的管理人参与的制度。
民革云南省委会调研处负责人李星琼说,对建立破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法官审理破产案件绩效考核不合理等问题,可以通过社情民意等渠道向上反映,助推问题的解决。
编辑:李晨阳
关键词:破产 法官 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