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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只惹事的狗狗背后 总有违反规定的养犬人
每一只惹事的狗狗背后 总有违反规定的养犬人
自家狗咬人 一半狗主人不认账
这些摇头摆尾,兴高采烈地在小区里、绿地上、电梯中欢蹦乱跳的狗狗啊,是你的蜜糖,也是我的砒霜;是有些人时刻不可分离的家人,也是有些人只要靠近身边三米内就幻化出的恶魔。“你遛狗为什么不拴绳?”“我的狗不咬人,你为什么踢它?”“你的狗吓到孩子了!”“你没有爱心,冷血动物!”……诸如此类的各说各话,在养犬或不养犬各自的群体里显得无比正确,在对方阵营里属于大逆不道。如果说这些争论还在正常范围之内,那么在法院审理的“狗案”里,才真正体现了双方最激烈的冲突。每一只惹事的狗狗背后,也总有对《养犬规定》视而不见的养犬人——就算狗狗是无辜的,它背后的主人,也能坦然地说一句“我无辜”吗?
现实
咬人狗多数有户口
不拴链子是肇事元凶
在民事案件分类里,“狗案”属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近三年中,北京二中院审理的23起此类案件,除了一起是因为骑马时受伤,其他均为“狗咬人”,总共造成25人不同程度受伤,各类经济损失达180万余元。

近期刚刚审结的一起案子极具典型性:直接拒赔。张先生在房山城关被高某家的狗咬伤,各项治疗费用、营养费、护理费等损失加起来6.7万余元,高某赔偿3万元。双方在派出所签下一纸调解协议,内容是“高某的狗将张先生右脚后脚跟部咬伤,签字同意赔偿3万元;后期费用双方协商解决,并可向法院另行诉讼”。
随后的一幕,在大量同类纠纷中极其常见:后续的钱?不给了。张先生无奈之下将高某告上法院,索赔4.7万元。庭审当中,狗主人高某说,张先生的医疗费里,有一些是用来治疗其他病的,和被狗咬无关。“他自己也做得不对,有不合适的行为,否则也不会被咬。”
一审判决高某赔偿3.7万元。高某不服,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上诉,二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和大多数公众想象中的不同,狗咬人虽不是新闻,但很容易成为案子,而且咬人的多数并非私下养的“没户口”的犬。“22件狗咬人案件中,有3件是大型犬,有5起无证犬,其他的犬还是‘有户口’的。”北京二中院民六庭法官施忆说。
“有户口”就意味着安全吗?另一个细节才说明问题:所有肇事的犬,在咬人的时候都没有拴链子。养犬人最经常挂在嘴边的那一句“我家的狗不咬人”,在血淋淋的事实以及更加血淋淋的被咬者的伤口面前,并没有多大的说服力。
难题
“见义勇为陪上医院” 一半狗主人“不承认自家狗咬人”
在总结这些案子的特点时,一个特点颇为出人意料:咬了人之后,自家的狗往往也就不是“自家的狗”了:超过一半的犬主人不愿意为狗承担责任,或是突然矢口否认“这条咬人的狗是我家的”,或是表示“这个人受伤,和我家狗无关”。
在一些案件里,自家狗咬人之后,狗主人虽然陪着伤者一起去了医院,缴纳了治疗费,但仍然不承认狗是自家的。陪同去医院和缴医疗费的行为,在狗主人的解释中,要么是“见义勇为”,要么是“我借钱给他”。
去年三月,同样是在房山,张坊镇居民李先生出门遛弯,在经过许某家门口时,突然被许某饲养的一条硕大的狗扑倒在地,一下子摔成了骨折。许某开车将李先生送到房山区第一医院就诊,李先生住院12天。由于没有支付足够的治疗费和赔偿金,李先生将许某告上了法院。
许某对于李先生受伤与他家狗的动作之间的关系矢口否认。在庭上,许某直接说:“对方根本没从我家门口经过,也没被我的狗扑倒。”而对于“为何给李先生缴纳了一部分治疗费用”的问题,许某的答复是:“我借给他的。他当时写了借条。”
然而,当被问及“他向你借了多少钱”的问题,许某无言以对。在法庭规定的时间内,他也没向法院提交这张借条。
法院同时还查明,在李先生住院期间,许某的孩子曾经在医院照顾——这就很不好解释了。
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李先生骨折,是被一只黑狗扑倒后所致。许某也认可其家中饲养了一条黑狗。法院综合各项因素,推定李先生受伤是由许某家黑狗扑倒所致。因此,判决许某赔偿各项费用3.4万元。
许某很快向二中院提起了上诉。他认为,李先生属于自己摔伤,而且他患有严重的骨质疏松,这才是导致骨折的原因。
二审时,许某终于提交了他在一审时不拿出来的收条。但是,借条写在这张纸最顶头的一行里。而且“借条”二字、李先生的姓名三个字,与“收到许某现金”这几个字的大小明显不同。李先生则表示,以前写下过一张收条,但是绝对没有“借条”的字样。
二中院法官审理后,认为在二审中许某提交的这张“借条”,从字体大小和字体的行数看,不符合一般借条的书写习惯;再考虑到一审时,许某没有正当理由而拒不提交这么重要的证据,法院对这张“借条”不认可。李先生骨质疏松,他的体质原因也不是他本人的过错,因此产生的合理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许某赔偿。为此,二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施忆法官说,此类案子当中,对于被咬伤的受害人来说,一旦缺少愿意作证的目击者或监控录像,想要举证,证明自己的受伤与被告所养的犬只有关,确实是个难题。也有的养犬人在证据确凿的时候,会辩解说“咬人的狗是他人寄养在这里的”。但是,这些做法在法律上的意义并不大。即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认定责任主体相对较难,但是通过综合全案各个细节,形成优势证据并不为难。
释法
“狗咬人”属无过错责任 用常人认知作为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专章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法律明文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施忆法官说,从这条规定来看,个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在归责原则上实行“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只要饲养的动物伤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要承担责任,而不论他们是否有过错。“这里面只有一种情况是例外:被咬伤者自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是,举证证明被咬伤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必须由动物的饲养人来举证。”
法官表示,动物致人损害,并不局限于撕咬,只要存在攻击、追赶等行为就符合标准。因追赶造成的受害人摔伤等伤情,皆可算在“宠物致人受伤”的范畴内。
当然,对于宠物的“攻击”,养犬人和非养犬人的判断标准往往大相径庭。特别是诸如金毛等大型犬,在追逐幼童玩耍的时候,非常容易被不养犬且对犬类品种不熟悉的人误认为是要攻击孩子。对此,施忆法官表示,判断一条狗是不是和陌生人、特别是陌生孩童“逗着玩”,法律实践中,并非以一个常跟狗接触的人的视角做判断,而是用常人的普遍认知作为判断标准。如果狗扑向的是对于危险躲避能力更低的孩子,判断的标准也会随之降低。
观察
宠物伤害不限于“撕咬”
建议尽可能调解解决
但是,因饲养宠物引发的纠纷,远不止“狗咬人”这一种。和其他许多纠纷相比,“狗咬人”反倒是简单的一种。
家住花市某小区的市民侯先生向记者反映说:“同单元一位邻居爱心爆棚,只要见到街上受伤的流浪狗,就捡回家来,现在家里养了一群,早晨坐电梯下楼,几条狗能把电梯占得满满的,现在孩子每次见她带着狗群上电梯,都吓得赶紧先跑出去。”侯先生讲,楼里几位邻居已经酝酿着首先向派出所举报,如果还是不行,就只能向法院起诉了。
施忆法官介绍说,如果正常生活被邻居家违规饲养的大量动物打扰,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正常生活,属于相邻权官司,此类官司举证的重点是对方的饲养行为,从哪些角度、在何种程度上妨碍了邻居的正常生活,例如噪声、气味、对老人孩子出行的影响等等。
按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城六区重点管理区内,原则上一户人家只能养一条犬,而且只要携犬外出,必须要有犬绳约束。“按照规定,饲养的动物如果需要乘坐电梯,小区的居民委员会、业委会有权制定相关规定,在特定时间段内禁止犬类乘坐电梯。”
“当然,我们并不建议公民在未经调解的情况下直接来法院起诉。毕竟,养犬除了由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之外,还有防疫、卫生、城管等多个部门负责管理,居民如果被邻居的宠物干扰了正常生活,建议首先通过这些职能机构的渠道进行反映,尽可能调解解决。”施忆法官说。
本报记者 安然
编辑:秦云
关键词:宠物狗 养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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