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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绿色司法”打出组合拳
今年8月,北京市检察机关第一次对大气污染提起公益诉讼,北京四中院在审理过程中第一次依职权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裁定被告在未经环境审批、不符合环保标准的情况下,禁止继续从事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生产行为。这两个“第一次”不仅凸显了司法机关在打击破坏环境违法行为的坚定态度,更表明司法机关正在采取越来越多、越来越有效的司法手段保护环境。
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度推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在大环境的推动下,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制度逐渐健全完善,不仅数量越来越多,而且类型日渐多元,为保护“绿水青山”提供了强大的司法保障。
不过,相较于其他领域的司法制度,环境公益诉讼有其特殊性。破坏环境行为一般时间长、范围广、隐蔽性强,造成在司法诉讼中取证难、认定难。而且,有些污染企业缺乏责任意识,在损害后果发生后,甚至被告上法庭后,依旧不停止排污,造成生态环境的持续损害。由于诉讼程序一般较为漫长,举证质证也要求较高,加之当事人诉讼成本较大等原因,使得个案即使最终胜诉,但生态环境的损害已经造成,常常难以挽回。
环境公益诉讼所面临的困局,凸显着“行为保全”不可低估的巨大作用。与传统司法注重事后救济不同,作为“责令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行为保全,可以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未雨绸缪”,及时制止污染行为,避免环境继续遭受损害,防止污染行为带来持续性影响。此外,类似行为保全的禁止性措施,还会给污染企业带来压力,督促其以更积极的态度对待诉讼,有助于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将“行为保全”这样的司法手段创造性地运用于环境公益诉讼中,正是将环境法所确立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等法治原则充分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还有许多司法手段都能运用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关键在于如何更新司法理念、加强司法研究,使得司法手段能够充分贴合环境诉讼案件的特征。要更好地发挥环境公益诉讼这一“环保利器”的作用,司法机关就必须完善配套机制,勇于尝试更多行之有效的举措,让“绿色司法”打出组合拳,在司法实践中更多地注入绿色发展理念。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环境 司法 诉讼 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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