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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费”背后暴露市场法治的孱弱

2017年09月25日 14:59 | 作者:朱永华 |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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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一天假要向超市交50元请假费!昨天,该超市促销员余女士称,4个月前,她被公司派到青山一家超市当促销员,工资由葆春公司发放,葆春公司委托超市对她进行考勤考核。最近,她老公生了重病,孩子没人照顾,她向葆春公司请事假9天,获批。她拿着公司签发的文件,去找超市卖场主管,申请从9月21日到29日期间请事假9天。该主管说请假可以,但得按50元钱一天标准交请假费(据9月24日《武汉晚报》)。

在一般企业单位工作,请假期间不发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员工基本没有异议,所谓“不干活不拿工资”,但有事请假不拿工资反而还要“倒扣”,这就让人难以接受,不仅情理上无法说通,更明显有悖相关劳动法规。但现实企业中,类似余女士这样请假一天交50元请假费的现象还并不算个例,有些企业除非遇到国家法定假日或企业放假,员工是不上班不拿工资,一般情况下员工请假,虽然没有要求员工交纳每天50元“请假费”,但却是“请假一天倒扣一天”,如果员工在一个月里请假半个月,实际上班工作的半个月也就成了“义务劳动”。

尽管企业这种做法既不合理更不合法,但却因为“有言在先”,在员工入职之前就以“企业规定”的形式告知员工,因此,大多数情况下,员工明知“亏得慌”也不得不选择默认,再加上求职不已,除非迫不得已,员工绝不敢轻易请“事假”。笔者太太就如余女士从事的工作相同,据笔者所知,企业招聘的产品促销员进入超市工作,虽然所有工资福利待遇全由招聘企业车承担,但管理权却归超市,不仅要负责企业产品的促销,还需要服从超市主管的统一调配使用,其中就包括请假、休假的安排。如果员工有事请假或违反超市管理规定,超市会直接对促销产品的企业进行处罚,也几乎没有任何经销企业敢于得罪超市。如果余女士不向超市交纳9天450元的“请假费”,注定会影响葆春公司与该超市的合作关系,而春葆公司在强势的超市面前,选择妥协的概率也基本没有悬念。

其实,无论企业对员工“请假倒扣工资”,还是像余女士这样交纳每天50元的“请假费”,均涉嫌违反国家劳动法规,即便是“有言在先”或出自企业内部规定,违反国家法规的“有言在先”或企业规定,其本身就不具法律效力,但在极不平等的劳动关系与市场主体面前,弱势一方很难承受依法维权的后果,就余女士的遭遇而言,她完全可以拒交“请假费”,甚至可以依法主张超市废除这种不合法的规定,也注定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但“胜利”的结果却很可能要搭上自己的岗位工作。同样,余女士虽然工作在超市,但工作和劳资关系却在春葆公司,春葆公司对余女士既有绝对管理权,在遭遇超市不公正对待时,更有义务维护自己员工的合法权益,但最终结果可能会因为得罪超市而失去一条重要销售渠道,其维权的后果无论对余女士还是对春葆公司,都注定是难以承受的代价。

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请假费”背后,暴露的却是市场法治的孱弱,在市场形成的优劣态势面前,出于弱势的一方,往往不得不考虑维权成本的难以承受而选择委曲求全,而处于市场强势的一方,往往又会因为违法成本过低而“得寸进尺”。笔者以为,政府劳动监察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对企业履行监管职责和完善市场法治过程中,更应当着眼于“良法善用”,任何法规只有通过“抑强扶弱”才能最充分彰显他的公平正义,这不仅是辩证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是打开普通员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最有效方式。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超市 员工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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