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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记“贩卖鹦鹉罪”的法治警示
11月1日,新京报记者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深圳男子王鹏贩卖自养鹦鹉,被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一案,二审将于11月6日开庭。(11月1日新京报新媒体)
从情理角度而言,王鹏的确有些冤。因为,家养鹦鹉是几千年的民间习俗,在一些影视局里,达官贵人养鹦鹉的现象非常普遍。在普通民众来看,习以为常的怡情爱好,怎么突然变成犯罪行为呢?实在想不通。然而,法律是冰冷的无情的,也是不允许掺杂人情的。绿颊锥尾鹦鹉已被明确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属于受保护物种,养殖和买卖它必须有合法手续,否则,法不容情。
但很多人都存有一丝幻想,希望法院谅解王鹏,并从轻判决。这也是一种“人之常情”的外露,支撑这种感情的依据不外乎一个带有浓厚人情味的观念:不知者不怪。王鹏并不知道贩卖绿颊锥尾鹦鹉是违法犯罪行为,看在初犯的前提下,能够从轻发落,公众的感情才能接受似的。这或许也是替自己甚至更多人求情——担心自己不小心违法养殖或贩卖保护动物,吃“冤枉官司”,所以,希望撕开一个“法律口子”,留着今后有用。
这种观念和逻辑折射有的人内心还没有树立严谨的法治意识,思考问题还没有严格依法依规,也没有打算认真学法,这种观念和逻辑的内核仍然是“不知者不怪”,非常不好,但却颇有市场,因为这可以成为很多人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不树立法治意识的借口,从而可以率性而为,且不承担法律风险。这显然不行,因为法治社会不允许任何有心情侥幸,我行我素。
法院判决王鹏“贩卖鹦鹉罪”,是具有非常强烈的法治警示意义。随着保护环境、保护生态的弦越绷越紧,法律“紧箍咒”念得越来越频繁,之前一些看似平常的养殖、买卖以及街头职业行为已经被列入法律禁区,比如捉青蛙、壁虎,逮麻雀,抓癞蛤蟆,耍猴戏等都有违法风险。因为,法律在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动物被列入“三有动物”名录,谁伤害它们谁就违法。所以,在法治社会和环保时代,公民的任何行为都要严格依法,不破坏环境和生态。
这就要求公民在打算养殖或贩卖动物之前,先问一问法律答不答应,换言之,养殖和买卖动物要有法治意识,多学法律,多请教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否则,违法了还觉得冤枉,就大错特错了,也别希望法律开恩,否则,法律尊严顿失,保护动物落实,保护环境和生态变成了一句空话。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法治 法律 贩卖鹦鹉罪 警示 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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