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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事故赔偿责任由法律说了算

2017年11月03日 15:52 | 作者:犁一平 |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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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李先生在开顺风车时遭遇事故,导致自己的车辆损毁,李先生曾购买过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提出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理由是车辆投保时,性质为家庭用车,事故发生时车辆却处于网约车运营状态,李先生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加剧,且未通知保险公司。李先生被拒后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11月1日,此案开庭审理,但未宣判。(11月2日《北京青年报》)

开顺风车出事故,保险应不应赔偿?这是一个法律问题,应由法律说了算,包括《保险法》、《合同法》和《网约车办法》。所以,开顺风车的司机及车辆所有人要学法、懂法、守法,然后才能在此类责任纠纷中稳操胜券,挽回经济损失,又少受气,否则,既拿不到赔偿,又要倒贴诉讼费,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太失败了。

那么,相关法律法规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则,《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李先生的车辆登记为家庭用车,非运营车辆,李先生改变了车辆性质,且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又能怪谁呢?

二则,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机动车商业保险属于格式合同,其中一项重要提示载明: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应通知保险人。李先生将自用车改为顺风车,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却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存在明显过错,真是遗憾。所以,保险公司据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不能说没有道理。

三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李先生的车辆在滴滴平台注册登记,属于网约车性质,不是“顺风车”,也就是说,李先生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且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凸显法制意识淡薄。

逐条法律对照,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有充分理由的,而李先生由于法制意识严重匮乏,在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致使保险公司获得了拒绝赔偿的法律支撑,只能打掉牙往肚里吞。这不只是给李先生上了一课,也给其他司机朋友一次法律提醒。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车辆 赔偿 先生 法律 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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