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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审衔接”给解决劳动争议上“双保险”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出台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中,要逐步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实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运转顺畅。
我国实施“仲裁前置、一裁两审”的制度,即,发生劳动纠纷,当事人首先要向人社部门下属的劳动仲裁机构提请劳动仲裁;对于劳动仲裁结果不满的,才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众所周知,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司法性质的职能,但劳动仲裁是一个例外,它作为“行政仲裁”在劳动行政部门里长期存在。所以,目前我国劳动纠纷的解决制是“1+1”——劳动仲裁+司法判决。这样能充分发挥劳动部门的行政力量,及时化解集体劳动纠纷,避免对司法资源造成过大的压力。
但是,因为劳动仲裁与司法判决分属于行政、司法两大体系,二者的沟通协调机制尚未健全,在具体运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劳动仲裁机关有时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认为一些案件不属于受理范围而不予立案;但当事人去法院起诉时,法院可能认为案件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必须按“仲裁前置”原则先仲裁后起诉,也不予立案。这就可能让案件处于“程序死循环”中,影响问题的顺利解决。
近年来,深化改革,大刀阔斧,特别是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对于劳动争议的“裁审衔接”提出了具体要求,于是有了这次《意见》的出台。
《意见》有力地协调了劳动部门、法院两个系统的力量,形成协同共振,避免两家力量相互抵消,造成“裁审脱节”的问题。《意见》提出,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信息共享制度,逐步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对于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等造成仲裁、审判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突出问题,这次《意见》明确,将由人社部与最高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等形式,明确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做到“法出一门”。《意见》还特别有的放矢地提出,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改进受理立案制度,依法做到“有案必立”,有条件的可探索实行立案登记制。
劳动争议仲裁+司法判决的“1+1”模式,本身是一个“双保险”,应发挥其优势,实现1+1大于2。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劳动 仲裁 争议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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