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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国湘等委员联名建议:加强业委会法律监管
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5日电(记者 江迪)江迪近年来,我国各地的物业管理纠纷逐年攀升。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系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所致,特别是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所致。对业委会及其成员侵犯业主财产权益的行为急需规制。
网络图
今年两会前,有多个小区的群众就小区业主委员会巧立名目、虚报价格恶意侵占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共有资金,伙同物业公司哄抬物业费等情况致信马国湘委员。 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常委马国湘等5位委员联名提交提案,建议尽快启动立法或司法程序,加大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管。
马国湘委员注意到实践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会认定为职务侵占,但在罪刑法定的原则项下该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作制约,所以在相关判决中往往回避说理或以法理推论的形式认定,在判决结果中多是罪轻判决,威慑力不够。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业主委员会主体地位作出明确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不属于自然人、法人,没有明确规定其为其他组织,只是业主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马国湘与有关法律专家及司法从业者商讨后与多位委员联名呼吁,希望通过推动立法或司法解释等措施,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将业主委员会侵犯业主财物的行为囊括在职务侵占罪中,为预防该类型行为发生起到社会效果。
马国湘等委员认为,《物业管理条例》作为第一部全国性的物业管理法规,仅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作了简单的规定,但未明确规定其法律地位,造成业委会“有名无实”或者“有实无名”的现象。一旦业主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侵占时,业主维权难、举证难,惩治贪腐更难。因此,应当完善相关民事、行政立法或司法适用工作,建立、健全其主体地位、责任关系、侵权后果等法律规定。
马国湘等委员建议启动立法或司法程序,出台相关法律性、适用性文件,规范和监管业主委员会及其有关人员的运作机制,明确业委会法律地位,严格业委会委员任职资格,用良法推动善治。同时,加大对业委会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打击力度,必要时开展专项打击行动,通过典型案例的判决对相关行为进行震慑,改善我国人居环境。
编辑:李晨阳
关键词:业主 委员 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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