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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求助信引发的女职工权益保护提案
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7日电(记者 孙金诚)“我今年将提交一份关于完善女职工劳动权益特殊保护相关规定的提案,虽然这个内容和我的日常工作交集不多,但它却源于我收到的一封求助信。”3月6日,在全国两会驻地,全国政协委员、重庆旅游局局长刘旗向记者分享了他的一份提案的背后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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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春节前的一天,我突然收到了一封署名‘一名广东女职工’的挂号信。”刘旗对记者说,现在朋友联系多是通过电话、手机,冒然收到一封来自广东的陌生女子的挂号信,当时他感到很奇怪。
带着好奇心,刘旗打开了信件。原来是一位在广东的女工,求职中多次遭遇到因为性别歧视被人为阻断就业机会,她希望刘旗委员能够关注这一问题,为女性权益保护发声。
看完信件之后,刘旗随即就做了调研。“尽管我们有各种各样的就业政策,但就业公平的环境有待加强。在调研中我发现,不仅用人单位在招聘时确实存在一些千奇百怪的歧视性问题,而且一些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中对女职工的保护,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女性选择工作的范围。”刘旗说,虽然多数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并不直接拒录女性,但对男女设置不同的门槛。许多女职工有面试的权利,无上岗的结果。“比如,一些单位在招聘时不分男女,但身高要求1.7米以上或者注明该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其实这就是对女性一种间接限制。”
“国家对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女性免受体力活带来的身体伤害。但是这样的好政策也带来负面效应,就是企业可以不雇佣或少雇佣女性职工但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又不需要支付相应成本。这样反而加剧了就业性别歧视。”刘旗说,“从目前来看,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已经出现与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背道而驰的情况。”
刘旗认为,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新调整“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国家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制订于1990年,随着形势的发展,原来的禁忌范围已经不适应今天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议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保护性规定改为授权性规定,确立女性的权利主体地位,赋予无需特殊保护的女性进入男性垄断的高薪职业的选择权。”
此外,刘旗还建议,政府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动态调女职工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编辑:吴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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