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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如何实现个人隐私保护?民革中央支招
“数字中国”与“法治中国”应有机结合
人民政协报记者 汪俞佳
民革中央认为,“保护兼顾利用”是现代个人数据治理体系的必然要求。一方面,鼓励数据交易、加速数据流通、普及数据共享精神是大数据建设的基本要求,只有跨行业、大体量、高频次的大数据应用才可发挥更多空间。另一方面,将大数据发展纳入法治轨道必须注重个人隐私保护。“世界范围内,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信息技术上,均将个人数据定义为‘直接识别’或‘经关联后识别’到特定个人的数据,这是因为即使碎片化的个人数据经交叉识别后仍可清晰展现人格图像,暴露个人容貌、病史等敏感信息。”
目前来看,数据使用主体主要是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其中,企业作为大数据开发交易的主要力量,是个人数据治理体系改革的重点。民革中央认为,对政务领域的个人数据治理重在打破部门间信息孤岛,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目前我国行政组织形态上依旧呈现金字塔形,存在条块分割问题,通过信息共享,可以实现统一架构、多级联动的‘无间隙’政务体系。在个人数据保护方面,重在巩固政务信息系统安全,进一步通过业务培训、明确责任等机制加强相关人员法治意识、责任意识。”
关于家庭、日常活动中的个人数据处理行为,民革中央认为应重点强化“道德规劝+信用惩戒”二维主体结构。“积极的道德规劝不仅能够督促社会成员在使用他人数据时自我约束,而且能够有效触发社会监督机制的作用,倒逼企业恪守隐私保护规则。”
“企业收集使用个人数据,要侧重审查是否具有数据安全保障能力,设置合理的数据交易规则,明确数据主体权利。”民革中央建议,在行政许可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中设置个人数据收集与使用许可制度。同时依托大数据交易平台,通过匹配适当的政府监管与信息技术手段、设置合理的数据交易规则、明确数据主体权利、开发便利的应用程序,切实保障数据主体相应的消除权、撤销权、损害赔偿权等权利的有效行使。
为进一步以均衡保护理念促进个人数据体系改革,民革中央提出,应明确个人数据交易规则与个人数据主体权利,关联个人数据治理体系改革与大数据交易平台建设,并配套多样化的行政监管与交易激励手段,在深度与广度上加大个人数据资源的共享交易。
编辑:李晨阳
关键词:个人数据 民革中央 治理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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