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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不让行人应依法处理
4月4日《北京青年报》发表评论《“机动车让行人”是礼更是法》,针对公安部近日提出加强对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治理工作发表看法,认为“机动车让行人”是礼更是法,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在一些地方经常看到,在没有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前,成串的机动车不仅不减速,而且逐一快速通过,行人望而却步。前几天,笔者在一个人行横道前过马路,虽然开过斑马线的车辆因前方车多停了下来,但后面的机动车仍然向前开并停在人行横道上,挡住了过马路的行人。
总体上看,就此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确实是很有必要。对机动车礼让行人的问题,法律上不仅有规定,而且有针对违法行为的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在没有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大多也没有监控设施,这就给平时的管理和查处带来了困难。
要落实公安部文件精神,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驾驶员意识到,不按规定礼让行人是违法行为;二是尽可能增派执法人员,加强现场的管理和执法;三是适度增添监控设备;四是对查处和发现的违法行为,一定要依法办事,照章处罚。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机动车 行人 依法处理 规定 人行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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