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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弃婴”不能止于赔偿抚养费
四年前的夏天,女婴琪琪来到这个世界,但是在她降生仅一周后,她的妈妈就抛下她不见踪影。此后,琪琪被一直寄养在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这起全国首例福利院状告弃婴母亲案14日在南京玄武区法院审理,最终,法院支持了福利院诉求,判决弃婴生母赔偿抚养费75270元。(5月16日《北京晨报》)
生母弃婴,法院判其赔偿抚养费,并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这起全国首例福利院状告弃婴母亲案,具有警示和样本意义。然而,必须正视的是,虽然生母被判赔偿抚养费,并被撤销监护人资格,但却掩盖不了其当初遗弃孩子的事实。特别是,其遗弃孩子的违法行为,未被发现和查处,折射出了监管的缺位。这显然值得多方反思。
事实上,生母弃婴,已涉嫌遗弃罪。从主观故意上讲,遗弃罪是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向他人转嫁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从客观要件上分析,遗弃罪一般是将被害人遗弃于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如他人家门口、车站、码头、街口等。可见,这位生母将降生仅一周的婴儿弃于医院,符合遗弃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要件”。
问题是,遗弃孩子或老人,在我国绝非个案,可以说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对于这种根深蒂固的违法行为,由于未涉嫌故意杀人罪,鲜见有依法查处的案例。也就是说,遗弃罪一直在法律条文中“沉睡”。不仅如此,一些地方设置了所谓的“弃婴岛”,为一些人提供了专门的弃婴场所,且要求不设拍摄设备,名曰“保护弃婴者的隐私”。这实际上是对违法弃婴行为的一种纵容。
因此,对于生母弃婴案件,不能止于赔偿抚养费,还需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通过本案,有关部门应反思对弃婴行为的监管,对恶意弃婴行为实施有效打击,从根本上遏制弃婴恶行,提高遗弃罪的执行力和违法成本。具体来讲,针对遗弃孩子或老人的违法行为,即便是没有涉嫌故意杀人罪,也应以遗弃罪论处,不能让此类违法者逍遥法外,损害法律的尊严和公信力。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遗弃 弃婴 赔偿 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