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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社会力量“治犬”不如用法律“治人”
狗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狗在人类生产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是其他动物无可替代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便养狗。如今,因养狗带来的安全、噪声、传染病、环境卫生等问题,给许多不养狗的市民带来无尽的烦恼,有专家建议调动社会力量“治犬”,即由社区、社会组织组织养狗人参加协会,让协会组织发挥自律作用,人们不禁要问:如此这般调动社会力量“治犬”,就能消除狗患了吗?
笔者以为,靠养狗协会来解决狗患的想法实在太过天真,不要说社区和社会组织不会成立什么养狗协会,即便成立了养狗协会,养狗者不见得都有兴趣入会,就算参加了养狗协会,订立了共同遵守的文明养狗规则,也不见得人人都会遵照执行。
城市狗患之所以久治不愈,一方面说明一些养狗人自身缺乏公德意识,另一方面也说明政府管理部门缺乏行之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从养狗者角度说,既然养了狗,就要注意不要妨碍他人生活,这是最起码的做人底线;养狗者在自己家里对狗怎么宠爱、怎么娇惯、怎么放纵,都不关别人的事,但是出了家门,就是公共空间,养狗者就得管好自己的狗,可是在城市小区、街道、公园、广场,甚至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我们到处都能看到狗的身影,既有小型狗,也有大型狗,既有温性狗,也有烈性狗。一些烈性狗四处乱窜,每每吓得妇女小孩大呼小叫东躲西闪,恶狗伤人事件更是屡屡发生。据权威部门统计,全国每年被狗咬伤的多达几百万人,每年超过2000人死于狂犬病。
狗给养狗人带来快乐的同时,却给无辜市民带来痛苦和灾难。但是这不是狗的错,毕竟狗是畜生,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就像熊孩子背后都有熊家长一样,恶狗背后都有恶主人,低素质的人养不出高素质的狗,从这个角度来说,狗患说到底还是人患,要治理狗患就要先治理人患。
治理人患,除了教育引导养狗人增强公德意识,依法养狗、文明养狗外,更重要的是加大监管和惩罚力度,用法律约束养狗行为,以严罚重处来遏制狗患危害。
“治犬”先治人,要让法律长出牙齿,对屡禁不止的恶狗伤人事件,公安部门可根据情节和危害后果,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律规定,追究狗主人的刑事责任。与其调动社会力量“治犬”,不如运用法律手段“治人”,督促养狗人尽到管理责任,保障他人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养狗 治犬 力量 用法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