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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执行工作的法治保障
“执行难”的成因错综复杂,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立法供给不足。为有效破解“执行难”,建议:
一、 尽快制定出台独立的强制执行法。目前我国的执行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三编之中且条文简约可操作性不强,影响了执行程序功能的有效发挥。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在性质上有根本区别,应将之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独立制定强制执行法加以规范。
汤维建委员 人民政协报记者 贾宁 摄
二、 修改《企业破产法》,发挥破产机制对化解“执行难”的“清道夫”作用。
首先通过修法,将目前的《企业破产法》改为破产法,扩大可以被宣告破产的主体范围,将个人纳入到破产法调整中。从实践看,“执行难”案例中有相当一部分可通过个人破产解决。
其次修改《企业破产法》,规定国家公权力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职权发动破产程序。一是将目前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诉讼转破产”和“执行转破产”正式上升到破产法之中,规定法院在被执行企业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实际已符合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时,可根据职权将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转为破产程序,无需取得诉讼当事人或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同意。二是通过修改《企业破产法》,确立检察机关提起破产申请制度。由检察院提起破产申请,通过司法程序,将这类“僵尸企业”从市场中强制出清。
三、 通过完善立法,将限制高消费令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上升到立法高度加以调整。但目前法治保障不足,因而建议完善立法,对其加以规范和调整,使之成为长效机制。
编辑:刘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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