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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诈骗闺蜜获刑 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被指伪造多个身份,冒充算命大师驱邪诈骗150万元,一审被判10年;二审认为需要继续补充证据
2016年4月5日,时年26岁的女孩李安琪因为诈骗被警方带走,报案人是她相处了七八年的闺蜜张月(化名)。
据张月报警时的叙述,李安琪为自己介绍的男友袁灏宇、男友妹妹、香港算命大师等四人,均是李安琪一人扮演,并以算命大师驱邪保平安为由,诈骗其150万元。法院一审时,李安琪对所有指控表示否认,称系张月故意陷害。
去年12月28日,北京西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安琪有期徒刑10年,其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李安琪辩护律师徐昕表示,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李安琪虚构并冒充三人微信账号,将为她进行无罪辩护。
昨日上午,此案二审在二中院开庭审理,法院终审裁定,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司法鉴定机构就两人微信对话出具鉴定报告。受访者供图
闺蜜指被告人冒充算命大师诈骗
自女儿李安琪被带走后,杨孟华就一直奔波在长春老家与北京两地之间,她频繁地为女儿更换辩护律师,到昨日二审开庭已是第十个律师。“我希望律师能给我女儿做无罪辩护。”时隔两年多,杨孟华始终相信,安琪不会实施诈骗,更不会欺骗自己最好的朋友。
杨孟华回忆,2009年,李安琪前往澳大利亚悉尼大学读大学,结识同校留学生张月,彼此以闺蜜相称。李安琪与张月先后留学归来,同在北京,常住在一处,关系更为亲密。
2016年3月28日,两人维持七八年的闺蜜关系走到尽头。当日,张月来到北京市西城分局广外派出所报案,称李安琪为自己介绍的男友、男友妹妹、香港算命大师等四人,均是李安琪一人扮演。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23日期间,李安琪以算命大师名义,共骗她150万元。
关于男友袁灏宇,张月称只是通过微信聊天。“男朋友很关心我,但我始终没有与对方见过面,没有与对方打过电话,没有与对方语音过。”而为了给男友及自己家人祛灾保平安,张月给算命大师支付了多笔费用。
材料显示,2016年2月29日,为“救袁灏宇命”,张月三次各转账5万元。3月1日,为“救袁灏宇命和祛除袁灏宇前女友请的小鬼”,转账50万元。3月18日,为“给袁灏宇帮忙和不让高中时情敌再加害我”,花费15万元。
张月对办案人员说,“一次聊天中,我问男朋友的问题,李安琪回复,我觉得有问题,便说我已经发现你们是同一个人,随后李安琪承认冒充了其他四人,在微信上与我交谈。”次日李安琪退还她60万元,并承诺将钱全部退给自己,但之后李安琪便联系不上了。
二审法院裁决称应继续补充证据
去年12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间,李安琪利用微信虚构算命大师助理、给被害人张月介绍的男朋友袁灏宇、袁灏宇之妹等多人与被害人张月进行交流。在此过程中,李安琪以购买水晶配饰、请大师摆阵做法事帮助被害人张月及男友、家人消灾转运、保佑平安等名义,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月钱财。
2016年3月24日,被害人张月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发现被骗,与李安琪对质,李安琪于当日归还张月59.5万元。同年4月27日,李安琪之母代为向张月还款80万元。
判决中记载了侦查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因未将李安琪的手机认定为作案工具,故未予扣押,暂存于看守所其个人附物;由于侦查员误操作,将李安琪手机内的商业信息删除;张月称其手机内存有个人隐私,不能向公安机关提供,自行打印证据材料并提供视频资料提交公安机关。
法院判决中指出,本案电子证据在提取过程中有瑕疵,但经过公安机关补正及说明,可以进行合理解释,具有相应的证据能力,予以认定。故以诈骗罪判处李安琪有期徒刑10年。
因不服一审判决,李安琪提出上诉。14日上午,北京二中院进行二审开庭。
裁定书列出辩护人的几点意见,认定李安琪诈骗的证据不足;被害人提供的微信记录来源不清,被害人提供的微信记录有删改的情况;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不属实;申请被害人出庭,要求将被害人涉嫌诈骗、伪造证据、诬告陷害的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裁定指出,本案事实不清,但存在继续补充证据的条件和可能,故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西城法院重新审判。
张月指责李安琪冒充多人身份行骗,李安琪否认。微信证据图片
■ 焦点
律师称笔录有出入 聊天记录存疑
通过律师杨孟华了解到,女儿李安琪归案后曾作了认罪供述,但也有不认罪供述。
在认罪供述中,李安琪承认为张月介绍的男友袁灏宇、男友妹妹,以及香港的算命大师,均是自己一人编造扮演。这三个微信号,是她在群里找朋友要的,原本是为了给自己的代购刷好评,编造男友妹妹,用于在以袁灏宇名义跟张月聊不下去时,能岔开话题或缓解僵局。
“介绍香港大师,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让张月知道我认识的人比较广泛。”笔录中,李安琪供述称,刚开始没打算骗钱,后来发现她特别信大师,便以帮助张月还有她父母、她的男友祛灾,摆水晶阵需要费用为名实施诈骗。
不过,2016年6月28日之后,李安琪再未做过有罪供述。李安琪在后续的笔录中说,“我既没有冒充大师,也没有诈骗张月的钱款。”
李安琪提出,她与张月之间有很多经济往来。可概括为三部分,张月平时会从她这里代购奢侈品等需付款;张月家人给张月转账不方便,因为张父的工作,会通过她中转;张月之前向她借过钱,通过转账还款,因为是好友,没写借条。
针对李安琪在公安机关作出的6份笔录,辩护律师徐昕提出质疑,他表示,在审查起诉时的案卷中,第一次讯问笔录,“4月5日17时10分至21时38分”有两份时间相同,讯问人员相同,但内容却是完全相反,一份承认诈骗,另一份否认诈骗。法院审理阶段,两份供述的时间都被修改。徐昕认为,这两份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此外李安琪家属提供的材料中,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根据李安琪的手机,出具了鉴定意见书,材料显示,在案发前她们在微信上就诈骗一事交谈。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安琪开始称对诈骗一事“不明白”,但之后又承诺给张月“还钱”。
李安琪的二审辩护律师徐昕表示,认定李安琪犯罪的关键证据有两个,即李安琪和张月提交的聊天记录。李安琪的手机没有扣押手续,并且有删改的痕迹,而张月始终未提交作为原始储存介质的手机。因此,这些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李安 张月 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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